作者:施威全(倫敦大學伯貝克法律學校博士)
中國大陸涉台系統、智庫為掌握台灣政情,邀台灣學者、記者寫內參;為推動融合發展,加大力道組織台灣基層鄰里與社團參訪,甚至落地招待等等,這都不是新聞,台灣輿論常聳動地把鼴鼠丘誇張成高山,但總忘了提核心問題:受邀者犯法了嗎?
之前有個具體例子:2014年中央社記者郭玫蘭發送公開新聞資料給陸方,被誣指為共諜,後來不起訴,但含冤而死。她的案情若放在今日「國安五法」的規範下,有罪嗎?這是行政機關該回答的問題。媒體抓不住重點沒有問,讓政府得以逃避。若沒罪,行政機關可以提醒,但不該恐嚇,更不能處罰。
統戰沒什麼了不起,台灣人民沒那麼脆弱,吃人家兩口飯就影響投票意願;跑兩趟大陸,台灣口音就變捲舌。若說文化入侵,台灣怕啥?80年代美式炸雞進入台灣,街頭巷尾皆有,但三杯雞、麻油雞、甕仔雞、燒酒雞、蒜頭雞的傳統底蘊仍在;台灣珍珠奶茶、鼎泰豐還反攻東洋、西洋各國。中共搭建的統戰平台為何不能是台灣文化的反攻渠道?
以前陸生來台,中共各機關藉著諸多措施耳提面命,怕陸生深受台灣的影響,現在台灣面對大陸卻害怕統戰,完全沒自信。
行政單位將「統戰」神祕化、恐怖化,把對岸描繪成惡魔巨獸,以遮掩自己執政無能及社會內部的諸多問題,號召台灣人團結於執政黨的領導之下。所以台灣又回到了「匪諜就在你身邊」的年代,但到底何為匪諜?何為統戰?
藝人歐陽娜娜轉貼大陸「聯合利劍」軍演圖卡,到底犯了何罪?若說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1條,「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那必須指出具體的大陸單位為何,舉證合作行為的發生過程。提控者、裁罰者不能用推論而定罪;推論只能用來幫台灣藝人們開脫,說他們是被迫的。
當地方法院有多例判決認為臉書按讚只代表「看到了」,不代表「宣傳」或「贊成」時,轉發圖卡只代表轉發軍演的事實,不代表對軍演有任何政治解讀。再說,就算藝人們支持武統又如何?既沒強暴脅迫也沒著手暴力施行,他們是台灣人,比起陸配更受言論自由保護。藝人在人家屋簷下不得不低頭,政府應該可以拿來自豪說:「在自由土地上人人都可以主張推翻國家與政體」,政府機關不此作為,反而藉此演出違反法治的戲碼。
教育部長鄭英耀甚至說「禁止兩岸學術交流」,然後又改口,反覆的言論中見不到一點法治概念,教育部憑什麼禁止人民的交流活動?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禁止或限制台灣人民赴大陸的權力在立法院,不是教育部說禁就可禁的。要禁也要有遇到重大突發事件、影響台灣地區重大利益等前提,而且禁止是例外行為,只能禁特定一段時間。教育部長的隨口說說,政治上太輕佻,法律上沒常識,但卻被當作法令實施。
追隨國安系統高舉「統戰陰影」的文化部、教育部,其主管業務正是台灣社會的強項,是台灣大膽西進的本錢,當下恐懼大陸的氣氛被刻意營造,兩部臣服於黨意,只會扼殺台灣既有的多元、自由意識與反叛思潮。陸委會則更必須回答:統戰到底是否為法律概念?若說其為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那核心概念為何?這問題不回答,「接受統戰」、「配合統戰」的帽子不要隨便扣在人民身上。
政府不畫清楚紅線,面對人民時法律界線模糊,只是以恐嚇與騷擾為統治手段,這與戒嚴或獨裁何異?
*本文原刊登於《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