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檢察「知法犯法」次文化凌駕法律(吳統雄)
作者:吳統雄(台灣民調創始人)
彭振聲夫人猝逝後,媒體突以「彭振聲擁有來源不明1000萬元」大幅報導,北檢是否藉「鏡檢」之手,暗示她「畏罪自殺」?問題是她從未被起訴,何來所謂「畏罪」?
這筆錢,彭振聲早已說明與京華案無關。檢方偵辦將近一年,羈押長達4個月,卻遲遲無法證實任何對價關係。此時利用她的死亡製造影射,不僅扭曲人倫,更直接違反罪刑法定精神與「個案審理原則」(美國稱作individualizedadjudication,歐洲人權法院稱case-by-casedetermination)。
更令人憤慨的是,在喪家至親猝然離世時,有黨媒記者竟然當場露出喜色。這不只是道德冷血,更是制度性獵巫文化的產物。
北檢涉嫌違法之處還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反刑偵法,私下詢問被告,卻不錄音;詢問涉嫌威脅利誘、筆錄記載不實、或錄音中斷消失。為規避依法勘驗偵訊光碟,還曾搬出「訴訟經濟考量」的荒謬理由…。
面對北檢種種客觀具體的不當行為,戴男和林女基於義憤,整理了不當者的公開資訊,有人又發了一句「命債命還」的牢騷,北檢僅懷疑林女是轉傳者或協力加工者,在本文發稿時,尚未明確指出她是否為協力者,在沒有證據下,北檢竟將此2位平民羈押禁見!
「命債命還」並無指明對象,是自古以來就有的觀念,我們並不主張冤冤相報,但北檢本身不正在藉此展示睚眥必報嗎!這句話是否能夠構成「恐嚇」的法定條件?在歐美判例中,僅具象徵性、未具體指涉對象或行動意圖的言語,通常不構成犯罪。戴男與林女並無暴力前科,也無實質暴力能力。僅因「發牢騷式的情緒語言」能否構成「具體威脅」?退萬步、就算是,本刑最高才2年的罪名,竟又是「先關起來再說」!
本案展示了「殺弱儆強」與「漸進獨裁」的宣告,不論在公共會議或網路上,內容激烈遠超於此的,天天都有!逮捕同日,林騰鷂教授在大法官聽證會上,指名「我要詛咒他們一代、兩代、三代都不得好死」,比戴男林女只及一代言重吧!北檢「暫時」不敢吃硬柿子,但如果北檢持續得逞,台灣當前的「獨裁意圖」有可能正式進入「獨裁實質」,林騰鷂教授要保重了!
在此危急時刻,我們必須正視3議題:第一、檢察圈中已形成知法犯法的次文化,不論刑民案例,公益私利,已有日久量多的證據,顯示有一群檢察官,習於依附於政治利益,自以為是高高在上的統治階級,對不當行為不但不以為恥,甚至公開沾沾自喜!
第二、以往檢察官的不當行為,有過半可以在地院這一關糾正補救,台灣民間普遍認為司法不到30分,我持平估計還有51分。但賴政權顯然也注意到了,這次將極力迫害人權的檢察官調往地院任法官。戴男林女這種證據不明的「鼻屎案」,地院竟然會同意羈押禁見!足見地院已在「被質變」中,司法獨立性已經降到50分,岌岌可危!
第三、賴政權1年以來,各種大逮捕與檢察官不當行為,已經遠遠脫離現代司法準則,且「知法犯法的次文化」更大剌剌的化暗為明。按照美、日、英、德、法的標準,不當檢察官已經到達必須停職接受調查的程度。本專欄將以科普方式,就現代法律準則、5民主國家司法實務解說如後。
我們認為,如果柯文哲、彭振聲…任何人犯罪,都必須承擔責任。但司法必須維護公平正義,不能成為當權者的鷹犬,不成比例的去擴大迫害政敵,構成對言論自由與基本人權的制度性壓迫。
就「53237人類認知結構」,40%正反意識型態者不理會知識與正義。35%疏離者沒被獨裁力量逮捕前沒有感覺。唯有10~25%願意理性抉擇者,必須在此緊急關頭,擔負起救台灣的責任!
王炳忠是這次積極搶救「戴男林女」的代表者之一,因為他自己曾經無故於2018年被北檢用違反國安法起訴,幸而未被羈押。
我們必須注意:王炳忠被起訴的罪名非常嚴重,最重本刑至無期徒刑,結果也沒有被羈押。
賴政權1年來,以小到2~5年本刑,甚至沒有證據的罪名,已經羈押禁見幾十人!根本與刑事無關,而是以政治假借司法,意圖團滅民眾黨與國民黨。
賴政權比諸蔡英文,不是得寸進尺,而是得寸進丈!
2021年爆出的「富商翁茂鍾案」發現了翁茂鍾的27本筆記,詳述與他有不當往來的司法相關官員竟逾200餘人。
檢察圈中知法犯法者,參與之多,歷程之久,已形成次文化,是司法界共知之事。也是黃世銘總長於2010年推動「正己專案」與司法改革的原因。不幸,黃總長雖然抓到了9名毫不遮掩的司法官(注:我國有部可戲稱為《怠墮法官保護法》的法,要抓貪墮司法官,非常不容易,可另文再敘。)但在以柯建銘為首的跨黨派政治力量下重傷下台,被稱為「維新慘案」。
這種貪墮現象,不僅是柯文哲、王炳忠…的公共大案,更普遍存在民事小案中。
我近30年前,擔任法扶義工的歷程經常遇到。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我在〈北檢進步到52分,名人和小民果然不同〉中,報告過的L檢察官,她憑空捏造了一份筆錄,偽稱被害人S於1年前的甲日,到某地傷害詐騙集團中之Z某,再由Z向S勒索和解金。S不從,L檢察官再洩密給其記者蜜友,在新聞上給予壓力。
誰能記住1年前的事?幸而上天保佑,甲日S正在歐洲出差,有護照為證,免於被誣陷。但!司法正義應該由制度保障,而不是上天保佑!
S雖然沒被勒索到,但因L檢察官經由新聞散播的不實訊息,事業慘遭打擊,遠超過該集團要求的和解金。S為了追求平反,向北檢提告L檢察官,北檢不僅官官相護,更倒過來恐嚇S不得追究。S前後被折磨了10年,L檢察官則持續風光高升。
難怪另一位也被該集團勒索的B董留下一句名言:寧可被勒索,絕不上法院!
還有一個標準「弱勢案」,一位老人的車位被長期侵占,有照片、有車號,案情簡單、證據明確。但對造是個權貴的小三,檢察官竟以證據不足拒絕起訴。
這2案有一個共同點,此2名檢察官都是柯建銘關說案的隨附。當然柯建銘侵占的是大案,是要吃雞腿;這些小案雞湯,應該是這些跟班檢察官自己找來喝的。
L檢察官在自己的部落格中,貼穿細肩帶的清涼照、賣弄風情,和記者公開打情罵悄,把案情當聊天。反映她已完全融入「知法犯法的次文化」而不自覺,自認是高高在上的統治階級,不認為人民可以有感受。
在柯文哲、沈慶京、朱亞虎、彭振聲、戴男林女案中,出現了許多檢察官違反現代法律準則的行為。這些行為,在美日英法德,檢察官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置,歸納報告如下。
檢察官如進行不當誘導或施壓取供,會被視為違反「自白自由原則」與正當程序,所取得的供述將被法院認定無證據能力,並排除於審判之外。情節重大者,可能遭到律師公會懲戒,甚至被起訴妨害司法。
偵訊時若未全程錄音錄影,或錄音中出現中斷、內容刪除、與筆錄不符等情形,在德國與日本,將被法院視為程序違法,供詞無效;在英美法系中,則將直接影響案件證據的可信度,並有可能導致全案撤銷。
若檢察官拒絕被告或法院要求的光碟勘驗(如朱亞虎案中引用「訴訟經濟」為由),將在英美被視為違反「證據揭露義務(discovery)」;在德國,則可被控妨礙證據調查程序,構成職務疏失。
若檢方在起訴前或審理期間向媒體大量洩漏未經審查內容,在五國中普遍會被調查是否構成洩密或違反公務保密義務。特別是德國與英國,對媒體操作極為敏感,將視作濫用檢察資源為輿論施壓,導致可能的懲戒或免職。
若檢察官在訊問期間藉交保、刑度、家人等議題進行心理施壓,在美國與日本將觸犯「不正訊問」原則,法院可主動介入調查檢方行為,並轉交檢察機構內部評鑑或司法監察機構。
假設檢方拒絕區分不同案件中的法律要件,混淆政治獻金與圖利、收賄與財務不清,在法國、英國與德國,法院將要求檢方限縮起訴範圍,嚴守「一事不再理」與「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違反者,最高可被指控濫權起訴並須賠償。
最敏感的是對言論案件動用羈押禁見,例如戴男與林女案。此舉若在日本、美國、英國等地,極可能被憲法法院或高等法院認定為比例原則違反,並強調「言論攻擊政府或司法系統,不能等同於具體暴力威脅」。檢方若未能舉證其行為具立即危害,則可能遭到法院駁回聲押、並調查是否濫用拘禁手段。
此外,若檢方刻意迴避對高官或政黨負責人進行實質偵辦,卻對批評者重手辦理(如僅言論、轉傳圖片者即聲押),在歐洲人權法院體系內,將構成對表意自由的不當壓抑,有可能被判決國家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
這些在台灣被視為「偵查策略」或「彈性操作」的檢察行為,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已明確觸及職業倫理、程序正當性與人權保障的底線。如果台灣要自許為成熟民主國家,就不能接受用舊式威權工具包裹在「依法辦案」的話語中繼續運轉。
這些制度設計背後的核心,不只是技術層次的程序正義,而是確保國家刑罰權不會被少數人恣意發動的根本防線。
台灣仍只在憲政初步,有高比例人民還以為「選舉就是選皇帝」,如果當選人也自以為是皇帝,國家很難向完整憲政前進。
對不法之事,我們必須追求依法解決。在追求毛澤東式不斷鬥爭的賴政權期間內,很難解決「知法犯法的次文化」。我們只能期待能夠理性抉擇的10~25%人民能夠在下次選出具備現代憲政思想與行為的候選人。
當有正常政府後的任務,應從三方面著手:一、重新建立具公信力的司法監察組織,對檢察官濫權者得以獨立調查、停職與懲戒;二、引進國際先進司法規範,強化偵訊全程錄音錄影制度,並嚴格執行證據揭露與比例原則;三、在憲政架構內納入實質的司法權制衡機制,使檢察體系不再成為「體制內的錦衣衛」。
這不只是制度修補,而是一次民主秩序的重構。唯有這樣,我們才有可能避免下一場因司法偏失所導致的生命悲劇,也才能進入完整憲政。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於114/7/7中時,由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