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念祖(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
過去這一年,登上媒體版面越見頻繁的一個話題,就是經過長期討論與多方致力的「司法改革」之後,今日的司法是進步了,還是退步了呢?
司法進步還是退步的一個重要指標是司法獨立。司法獨立程度越高越進步;若是司法不但不更見獨立,反而越來越不獨立,那就是司法大退步。
司法獨立與否的一個重要指標,是法院在政治性濃厚的刑事案件中能否堅守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公訴案件中,控方是執政者實施刑事政策的手足,控方的基本立場當然是推定有罪。憲法要求法院推定無罪,則是需要法院審查,並防止控方罪及無辜或是濫權對付異己。
政治意味越是濃厚的刑案,執政者假手檢調鎮壓對手以鞏固政權的可能性越大,法院若是不能獨立於政治部門之外推定無罪,何啻虛設審判席位?像專制時代直接交由控方定罪即可,何必浪費國家公帑虛設不識獨立審判為何物的法院?
最能檢視法官是否推定無罪的場合,就是發動審前羈押的刑案。檢方的證據還未到達可以起訴的程度時,就聲請法院同意先行羈押所欲指控的嫌疑人,法官應該容許控方予取予求嗎?缺乏足夠的理由與證據時,可以輕易地審前羈押嗎?
防止逃亡以免不能進行追訴,是審前羈押的重要理由,但也不能假設嫌疑人都必會逃亡。我們捫心自問,台灣人凡是遇到檢警懷疑涉有犯罪嫌疑,就必會躲藏逃亡以避免審判嗎?法官可以沒有證據就當然假設嫌疑人將會逃亡?究竟是怎樣國度的國民,該被法官假設公民素質至於此呢?
審前羈押還有兩個常見的理由,一是有再犯之虞,一是串供滅證。這兩者哪一個不是假設有罪?還沒起訴就假設有罪,怎不需要檢調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羈押確實必要呢?如果控方罪證不足,法院也可以用串供滅證做為羈押理由,不正在推定有罪嗎?法官動輒以串供滅證為由同意審前羈押,能說是推定無罪的正常反應嗎?已經起訴的被告可以不需要特別的證據,就可以假設他會串供滅證嗎?串供滅證不也是刑事犯罪嗎?未經起訴的串供滅證不需要假設無罪嗎?
遠者不說,試舉最近發生的兩個例子。一位極受政壇矚目的刑案被告遭到審前羈押,他在看守所內委請律師,聲請法院容許他在看守所內參加大罷免的投票。看守所中羈押的被告們不能投票,基本人權(參政權)受到剝奪,問題其實存在已久。
審前羈押所限制的是人身自由,不是參政權。即使是判決有罪確定的人,也必須經由法院宣告褫奪公權,才能限制他行使參政權。法官依法不能宣告受到審前羈押的被告褫奪公權,政府怎能不容許他們行使投票權?不在籍投票非無例外,如何讓看守所中的被告投票,是不為也,非不能也!
但此案的法院判決怎麼說呢?判決竟然以為,看守所的被告要投票需要立法院的法律允許才成,不關法院的事!可是現行法律中並無不許看守所被告投票的規定,反而是看守所缺乏法律依據禁止看守所被告投票。法院以為看守所的被告不得主張投票權,豈非假設看守所的被告都已犯下了可以褫奪公權的罪行?該假設被告無罪的法官,怎會容許看守所僭行專由刑庭法官行使褫奪公權的審判權?
再舉一個例子,也是輿論矚目的政治人物因偽造文書的罪名遭審前羈押逾3個月,法院認為被告之間「存有組織隸屬、長官部屬、黨務幕僚等感情、指揮層級因素,被告為避免因彼此證述而經法院認定構成犯罪,依常情判斷,實有互相迴護勾串可能,自有事實足認被告等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及證人行為及可能」,裁定羈押禁見。直到近百日之後,被告擔心年邁不能再遭羈押,於是以認罪換取天價交保免遭羈押。
審判未竟,卻使用「社會常情」充作替代串供滅證的證據,不是推定有罪是什麼?羈押近百日,逼得當庭認罪始准天價交保,不是推定有罪是什麼?問題是串供滅證的證據夠嗎?政治氣味濃厚的刑案,法官高度配合控方羈押在野而不肯推定無罪,希望人們相信司法獨立,容易嗎?
*本文原刊114/8/7中時新聞網,經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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