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施威全(倫敦大學伯貝克法律學校博士)
A 在虐戀性愛(Sadomasochism;SM)過程中傷害或毆打 B,例如用釘書機將B的肢體釘在木板上,導致B身體受到實際傷害(actual bodily harm),但這些性愛行為經過B事前同意,那A是否有罪?英國上議院的判決是,就算對方同意,A也仍然有罪,檢方不須舉證被告在沒獲得同意的情形下進行傷害式性愛。
這是英國同性戀運動史中的重要個案,俗稱「扳手案件」,這案子涉及多人,傷害者也是被傷害者,司法終審結束後五人判刑確定。辯方與控方對於事發經過、對身體造成的傷害,意見都一致,癥結點在於法律適用。這類爭議司法案件,事實不是主戰場,法律才是。
R v Kingston [1994] 3 WLR 519 是英國刑法領域另件重要判決,金士頓(Barry Kingston)的飲料被朋友A下藥,酒醉後A慫恿他性侵一名 15 歲的男孩,A下藥、設局為了勒索金士頓。這案子審判、上訴時控辯雙方對證據都沒異議,確認金士頓是非自願酒醉/麻醉,但案子的重點在於如何看待這些證據與事實,爭論這些證據是否符合犯罪要件或法定抗辯,以決定非自願酒醉與犯罪意圖的關係。證據不是主戰場,如何解讀才是。爭議司法案件,事實不是主戰場,法律才是;證據不是主戰場,如何解讀才是。
用上述概念觀察柯文哲威京案發展,可以看出檢方管狀視野(tunnel vision)的問題,見獵欣喜,卻證據乏力、法律有誤。
檢方洩漏給媒體的諸多資料、證物中,有的與案情無關,例如台北地檢署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勘驗柯文哲行動硬碟裡的「woman」資料夾,實質上就是小混混恐嚇、陰損的賤招。看似與案情相關的幾項證據,至多算情境證據或稱之為間接證據。情境證據不是不能採用作為定罪的依據,但情境證據不能只是呈現「一種可能性」,就拿來定罪。情境證據成立的前提是「不可能的巧合」,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
柯文哲京華城案中檢方透露、羅列的證據皆是情境證據,這些證據可以拼湊出柯文哲的行事風格、市府運作、政商往來,卻無法證明確切的金額用於賄賂或非法圖利。
只用情境證據推論案情,對司法構成的最大危險是破壞無罪推定原則。英國樞密院在Teper [1952] UKPC 15判決裡便曾嚴正警告情境證據的危險:「基於情境證據的推測可能會成為有罪推定的替代品。」
有罪推定將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身上,被告必須收集、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例如聖女貞德必須自己提出證據證明不是女巫。世上本無女巫,貞德要如何證明自己不是不存在的東西?但宗教法庭各項間接證據已把她描繪成傳說中的女巫,並據以判死刑。
柯文哲也是在有罪推論的邏輯下,被各種情境證據描繪成巫。例如他下的各式紙條、指令,「高雄國賓飯店1140%」、「加速進行」、「原則很簡單,公務員不坐牢」,檢方、親檢方的媒體把這些證據解讀為「早已知情違法的鐵證」,忽略了另種可能的事實:一個民選的、非科層體系出身的外來者,不陷於既定窠臼而大膽合法圖利。
台灣各級政府有太多各式的土地出租案、地上權設定,常在公務員怕爭議的陳窠心態下,政府損失、開發商虧錢、案子無法長久永續、地方建設被拖累。例如,土地出租案,政府標案總把底價下的高,高於市場行情,高到沒有開發商願意標,政府流標一次、兩次…曠日廢時流標後再慢慢逐次降低底價,怕爭議的公務員不敢一開始就訂定合理的底價,怕被說圖利,結果政府少拿了幾年的租金、權利金,廠商也錯過時機,多耗人物力。有擔當的政府官員應該思索的制度設計是:以地上權出租案、BOT案件為例,一開始就不要亂高開權利金,讓得標的開發商在前幾年先站穩了,等到營利順遂再開始抽開發商幾層皮、要求回饋,政府跟著多賺錢。
從這角度看柯文哲的「原則很簡單,公務員不坐牢」,他不在乎爭議,在合法的原則上要底下的人盡量放手。一張紙條,可以有不同解讀,就不該當成入罪的情境證據。
柯文哲京華城案,另個重大爭議,事實不是主戰場,法律才是。
京華城案在2018年確定容積率為560%,2021年柯文哲市府批准容積率從560%提升至840%,這是事實,爭議的重點在於840%是否合法。
起訴的檢察官、裁定羈押柯文哲、沈慶京的法官們一開始搞錯法律,檢方起訴書裡更白紙黑字標明「京華城公司於民國109年初自行拆除僅19年屋齡的購物中心,該建物並非都更物件,卻以都更法令申請容積獎勵,明顯不符合都更條例及相關規定,所取得的容積獎勵屬違法行為。」本案容積獎勵的法源是〈都市計畫法〉,眾法曹都誤以為是〈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計畫法〉與〈都更條例〉之爭後來在審判過程逐漸釐清,最新的發展,在內政部國土署的新聞稿裡提到依照都市計畫第24條在細部計畫裡「得訂定容積獎勵」,這也是醫師蘇偉碩皓首窮經一貫認為京華城案依法有據的主張,國土署的新聞稿原本是用來反擊蘇偉碩,因為蘇偉碩指責內政部幫腔陷構柯文哲,國土署想幫內政部講話但反而證明了蘇偉碩的主張無誤,亦即柯文哲市府在本案依法有據。
都市計畫各式規定繁雜,裁定羈押柯文哲的法官只能在極短時間內,依據檢方提送的文字來論斷,可以體諒他們誤解了容積規定與都計法規,錯誤的源頭在於檢方搞錯法律,先認定柯文哲違法,再蒐羅旁證解讀成柯文哲受賄、非法圖利。
如今國土署指出了檢、判的錯誤,所有的情境證據更站不住腳。當證據如同骨牌一片片坍塌時,,法官要有多大的勇氣,敢判柯文哲京華城案有罪?
*本文原刊登於《風傳媒》經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