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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啟楷 (台灣民眾黨立法委員)
過去,人們都說記者是「無冕王」,媒體是「第四權」。曾幾何時,所謂「小時不讀書,長大當記者」,已成了今天街坊和網路茶餘飯後的消遣話題。兩相比較,媒體工作者的職業光環和社會觀感,實在不可同日而語。
進軍國會前,啓楷曾經擔任報社記者和電視政論節目主持人多年,對於上述「時代的眼淚」感同身受;尤其看到近年整個媒體經營環境大不如前,特別是數位平台和入口網站每天無償轉載大大小小的新聞和資訊,連昔日佔媒體營收最大來源的廣告也一併吸走,使得原本就慘澹經營的傳播媒體處境更是雪上加霜。
有鑑於此,啓楷在媒體圈和學術界的多位好友,近年即多方呼籲尊重媒體工作者的「智慧財產權」,倡議「新聞有價」的概念,不辭辛勞,雖千萬人吾往矣。個人感佩之餘,也允諾在新國會全力響應,推動相關立法工作。
為促進「數位科技產業」與「新聞媒體產業」均衡發展,解決數位科技平台與新聞媒體業者間議價地位不對等的問題,上個會期,經與交通委員會同黨委員林國成、多位學者專家討論後,黨團已於113年9月20日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科技平台公平發展法》草案,引發產官學界熱烈討論,並已列入本會期優先法案,以具體行動回應各界的期盼。
到了這個月14日,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視CTV)、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視FTV),以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視TTV),在各大報A1版面刊登《媒體共同聲明》,呼籲以立法來保護新聞媒體產業,落實新聞有價與公平競爭原則。
對此,本人表示支持與肯定,事實上,聲明中所提相關立法精神和方向,與前述民眾黨團版《媒體議價法》草案大致相同。黨團並已邀集學者專家、媒體及民間團體代表,月底召開一場【新聞有價,公平競爭──催生媒體議價法】公聽會,同時希望立院交通委員會能儘快將此重要法案安排進入議程討論,本會期順利完成三讀立法,與世界先進國家潮流同步。
必須強調的是,相關立法是為了落實「媒體有價」理念和「使用者付費」精神,主張媒體的「智慧財產權」應該受到重視。放眼世界許多國家,像是澳洲、加拿大,對於「媒體議價」也都已有明文規範,立法保障媒體產業發展。
根據立院法制局研究報告,2019年台灣數位廣告收益約新台幣458億元,國際數位平台可免費使用媒體新聞報導內容,藉此獲得巨大廣告利益,卻未合理分配給產製新聞的媒體,嚴重損害台灣媒體業的生存空間、造成惡性循環。
正如《媒體共同聲明》中所說,「大型數位平台嚴重影響國內新聞媒體產業,形成極不公平競爭關係。最著者,即大型數位平台本身並不投資於編採、製作內容,卻大量取用國內各大新聞媒體耗費人力、物力所生產的內容,進而吸走龐大數位廣告」,「扭曲的、不公平競爭愈趨惡化」,值得大家正視。
《媒體共同聲明》中提到,除「議價」外,若主張採「基金撥補」方式時,大型數位平台及政府對基金的捐贈應有強制性,且金額必須有明確標準。另外,基於媒體自治、自主原則,基金的撥補應由參與「我國新聞產業與大型數位平台對話會議」的四大媒體公協會負責制訂發放規則。
至於民眾黨團版本,則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置數位新聞發展基金,並設數位新聞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由產官學組成,這方面大家可在接下來的公聽會集思廣益,找到一個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基金會有沒有審查權,還是完全依照媒體受僱人數比例撥補;以及部分媒體人對基金制沒信心,Google已經找人私下遊說不必立法的「加州補助模式」,這些歧異點,都希望屆時能在公聽會好好討論,集思廣益,尋求最大公約數,早日完成立法。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2024/10/22優傳媒,由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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