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現實與平權之間的拉鋸 (郭宏璿)

法律、現實與平權之間的拉鋸 (郭宏璿)

作者:郭宏璿(新故鄉智庫協會行政專員)

近日,雲林一間新開的小吃店因懸掛「徵女助手」的紅布條而遭罰新台幣30萬元,引發各界熱議。事實上,這類因徵才文案涉及性別字眼而挨罰的案例早已屢見不鮮,不論是「男性尤佳」、「男性名額已滿」等常見表述,也都曾遭到開罰。問題不僅在於違法,更凸顯出台灣在推動性別平權過程中,法律規範與現實需求之間的深層矛盾與制度壓力。

從國際趨勢來看,無論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際勞工組織(ILO)公約,還是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皆明確指出應保障性別平等的就業機會與待遇。而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從招募到聘用各階段皆然。其立法目的在於破除根深柢固的性別刻板印象,保障所有人都有公平參與就業的機會。這些標準不僅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也為台灣提供了行動方向。性別平等,不只是人權議題,更是提升勞動市場效率、促進社會多元與經濟韌性的關鍵。

然而,法律之所以需要存在,不是為了捉住「犯錯」的人民,而是要引導社會往更公平合理的方向前進。當我們看到地方小吃店因一條紅布條遭重罰,不禁要問:這樣的懲罰是否真正促進了性別平權,還是僅止於表面形式的整肅?若法律的執行過於機械,缺乏教育與溝通,只會使性平政策流於空泛,甚至引發求職者與業者的反感與誤解。

在許多鄉村地區,資訊落差與傳統觀念仍深植人心。許多業者違法並非出於惡意,而是不熟悉相關法規。與其強硬開罰,不如加強政策宣導與實務指引,讓民眾明白何謂「性別歧視」,又該如何合法且有效地進行徵才。法律不只是禁止,更應提供方向,正視困境,落實平等。

此外,法律與現實之間的張力也來自於產業本身的性質差異。以體力為主的物流或倉儲工作,確實存在性別結構上的不均。業者若依法不明示性別,但履歷中一看性別即先入為主地刪除,是否也違背了法律的本意?這說明:若僅禁止性別表述,而未處理更深層的結構性不平等,所謂的平等皆是表象。

我們應思考如何在「不歧視」的原則下,設計更具彈性與實務操作性的制度。例如,建立明確的職務能力指標與面試篩選標準,而非以性別作為暗碼,讓所有求職者皆能在公平條件下競爭。這並非偏袒任何一方,而是承認現實差異後,尋求實質公平的制度化回應。

性別平等的終極目標,不僅是消除「徵女助手」這類直接歧視言詞,更是要打破隱性的偏見與制度性障礙——包括同工不同酬、對育兒責任的性別分工等。這些問題並非單靠立法即可解決,更需要教育、文化、職場制度多層次的轉型。

雲林小吃店事件不該只是另一則「依法開罰」的新聞,而應成為我們重新審視性別平權推動策略的契機。法律當然重要,但不能只停留在字面上的規定,更應展現其精神內涵與社會引導功能。我們期待政府在執法之外,更重視社會溝通與制度設計;企業在符合法規之餘,也能真正實踐平權理念;社會大眾則要持續反思並打破性別刻板印象。

我們認為,性別平等不該成為形式化的口號,它是整體社會文明程度的體現,唯有讓每個人都能根據自身能力與志願,自由而公平地追求職涯發展,性別平權才能不再只是法律條文上的理想,而是民眾日常生活的真實樣貌。

 

*本文原刊登於《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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