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不需要法律(風傳媒)

民進黨不需要法律(風傳媒)

「民進黨執政八年,只有民進黨不想通過的法律,沒有民進黨不能通過的法律。」在押近九個月還要繼續延押兩個月的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在總統大選前感慨地說出這句話,當時為的是一拖十年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柯文哲想簡單了,只要「我黨需要」,民進黨根本不需要法律,賴清德總統就職一年,尤其擴而廣之,發揮得淋漓盡致。

過去一年,但凡藍綠在立法院聯手通過的「法律」,都是民進黨不想要的法律,覆議、聲請釋憲固不待言,憲法法庭一出手,就讓立法院三讀法案成為「廢文」,國會改革法案是經典;憲法法庭未及裁判的案件,立法院三讀議案依舊可形同「具文」,總預算案和財劃法修正就是案例。

無視總預算案,蠻砍地方補助款─打自己的臉違自己的規

藍白刪除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賴政府卓內閣不肯認帳,用之為「大罷免」的武器,大罷免即將進入短兵相接的三階段投票,卓內閣一不做二不休,大刀一砍揮刀斬了地方政府的「一般補助款」,行政院的說法是:財劃法明定中央「酌情補助」,而新版財劃法「補助不得低於前一年度」則要明年才能適用,因此「並不違法」。

行政院看似有理,實則不然,首先,總預算案既經立法院三讀,且覆議失敗,行政院就該依法行政,總預算案統刪金額再大,也沒碰地方補助款一分一毫,行政院就不能「違法」自行刪減,「共體時艱」不是理由,立法院統刪數額不小,該「共體時艱」的是各部會,而非立法院要求不能刪減的地方補助。

其次,財劃法雖以「酌予補助」授權中央決定對地方的補助,但仍訂有「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根據該法,行政院不是不能減少地方補助款,但明定要「依執行效能與績效等考核結果」,簡單講,地方政府執行預算無過,行政院就不能率性刪減,否則不是中央「違法」,就是無差別「惡懲」地方政府執行預算績效不力,那麼行政院也該給各市縣政府一個說法:他們到底哪裡績效不佳?

其三,行政院總預算送達立法院時,則以「依法律義務支出明細表」發文立法院,明文強調,一般性補助款為法定義務支出、不得刪減,結果立法院沒刪地方補助款,却是行政院蠻砍一通,這不只是行政院自打臉,「法律義務支出明細表」具公文書效力,也算一種行政規定,行政院是要承認自己「偽造文書」?還是承認自己「違法(規)」?

行政院無視立法院通過的總預算案,無差別「統砍」地方政府款,「依我黨需要」片面解釋法令照過往難逃監察院糾舉彈劾,遺憾的是,監察院只想為「大罷免」助攻,即使監委齊全職權已經自我限縮,嘴巴喊著預算被刪廁所無紙座車無油,秘書長李俊俋倒大剌剌地以公務車載愛犬美容;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依《刑法》告發違法抑留剋扣罪─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以下罰金,更遺憾的是,欲期已成為政治工具的司法,能扭轉「行政不法」的局面,實在不容樂觀。 

中選會自相矛盾的護航,違法否決立法院公投案

總預算案如此,立法院通過的公投案,同樣「依我黨需要」,中選會小姆指動動就予生予死;民眾黨主提的「核三繼續運轉案」同意辦理公投,理由是符合「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規定,實則給力促重啓核能綠核並重的賴清德總統倚重的童子賢一個面子,做出賴清德總統對「非核」並非執著於意識形態的模樣(假象);至於國民黨「反廢死公投」(死刑需要各級法官一致決)則以不符合「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規定,不予辦理。

形式上,中選會似乎「公平審議」理由充分,實則破綻百出。首先,人民連署提出的公投案的確依法可先經「審議」,但立法院提出的公投案則「排除適用」,直接「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而非「交由主管機關審議」,中選會片面解釋是扭曲公投法意旨。

中選會否決「反廢死公投」的理由是該案以憲法法庭判決主文為標的,而憲法法庭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和人民之效力,包括立法院;且過憲法法庭判決也要求有關機關(立法院)應在兩年內修正法院組織法,依判決要旨明定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因此,「本公投案另涉及法院組織法之修正,具有『立法原則之創制』之性質,已非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

這段話講得雲山霧罩却完全不通,公投法第二條明定公投適用事項,除法律之複決、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就包括「立法原則之創制」,相反的,「法外創制立法原則」,本不屬於憲法法庭的職權;舉最簡單的例子,二0一七年,大法官同婚釋憲,認為民法排除同婚有違婚姻平權,但要以何形式修法屬「立法形成的範疇」;隔年,兩項同婚公投通過─包括民法維持一男一女,另以其他方法保障同婚權益;二0一九年立法院通過《司法院釋字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如果大法官釋憲結果能公投,為什麼憲法法庭判決不能公投?尤其釋憲或裁判都涉及修立法,這不是擺明了雙標?同婚與廢死都有社會分岐,對於社會分歧重大的修法─即使經過大法官釋憲或判決,交付「直接民權」不是更慎重且緩和爭議之舉嗎?

憲法法庭做成實質廢死判決後,國民法官已經做出判死案例,根據《國民法官法》,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科處死刑,然而,照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即使國民法官全部判死,而職業法官只要一票就能否決,豈不以與《國民法官法》相違?那麼這個前總統蔡英文司法改革最重要的「國民法官制度」還需要繼續嗎? 

然而,這些問題在「我黨需要」的大原則下,都不在民進黨、賴政府的考慮之內,中選會盲目護航却護出法律的自相矛盾,與民進黨「討論」法律,實是費心耗力又無用之舉,因為,民進黨最不需要的就是法律。

 

*本文經風傳媒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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