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身份能被國家撤銷嗎?(風傳媒)

「台灣人」身份能被國家撤銷嗎?(風傳媒)

如果不是陸委會的鐵腕,大概沒有人知道張立齊是哪號人物?就像眾多陸配必須限期內提出「棄籍證明」,張立齊「被撤銷台灣身份」的遭遇,也成了兩岸關係風向雞,從此兩岸一海之隔,井水、河水只得取一瓢飲。

對政府而言,這或許是在低到冰點的兩岸關係中「便於管理」的「行政措施」,但這樣的便宜行事,既不利於政府維護國民權益的形象,更不利於緩和兩岸形勢。

取得中國身份被撤銷台灣身份者,張立齊非第一人

張立齊是到大陸發展的台灣青年,他在北京拿到博士學位,並在廈門華僑大學任教,這些經歷並不特殊,至少二十年,登陸執教者不在少數,他的特別在從不掩飾他對「祖國的嚮往」,想「參與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甚至「衷心希望加入中國共產黨」;或許因此他在去年高調公開他已取得「定居證」,也因此被陸委會裁處「撤銷台灣身份」─包括戶籍與護照,未來他想回台灣,只能依「大陸人士申請來台」程序辦理。

張立齊儘管特殊,也並非唯一,上海台胞聯誼會會長盧麗安,一九九七年與夫婿沈一帆同時赴陸發展,並取得「身份」,也加入共產黨,二0一七年成為十位出席十九大的「台灣代表」,也在這一年,被取消台灣身份─戶籍與國籍。根據政府統計,二00四年到二0一九年間至少有七百多人因取得中國身份,而被撤銷台灣戶籍。

尷尬的是,照張立齊的說法,他拿到的「定居證」早在去年六月即已失效,若他所言不虛,他應該並未循程序拿到定居證之後在一定時限內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和「居民身份證」;不像盧麗安,既當上了黨代表,還拿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此刻的張立齊在台灣喪失了台灣身份,在中國則不確定是否已經取得中國身份;從某種程度看,是國家棄絕了他,他被國家註銷了「台灣人身份」,從此只能努力爭取「中國人身份」,絕大多數台灣人不會同情他的處境,這是他的選擇,值得追問的是,國家可曾給予他不同選擇的可能或辯解的機會?

台灣自許是人權國家,「國籍」就是基本人權,人民是國家的構成要素,先有人民再有國家,國家原則上不能撤銷國民身份,除非國民自願申請放棄,即使註銷戶籍,也不表示喪失國籍;根據《國籍法》,國民想「自願放棄」國籍,都不是想放棄就能放棄的,要不是有外籍養父母就是有外籍配偶,或有法律能力並自願取得外國籍者;即使犯罪被褫奪公權,都不會喪失國籍;而「撤銷國籍」規定,泰半都是針對移民或歸化者,或因犯罪或因取得國籍程序違法,並經法院判決(如假結婚假收養),確定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簡單講,除非是自願放棄或符合特定法定撤銷條件,國家不能隨意剝奪其國民身份。 

「定居證」是新令釋,即使公布即生效也要問違法事實是否存在?

陸委會聲稱是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依法」撤銷張立齊的台灣身份,根據該條例,的確明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重點是,法律條文中禁止的是大陸戶籍和護照,並不包括「定居證」,「定居證」是今年四月才經過「令釋」,距離張立齊定居證失效已經十個月,陸委會以一紙「行政命令解釋」,剝奪國民基本權益,甚至連問都沒問,也不予當事人答辯機會,張立齊本人甚至是透過新聞才知道自己已經不再是國家認定的國民,這是多荒謬的事?

陸委會搬出大法官釋字二八七號解釋,強調「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函釋,是闡明法規之原意,所以『應自法規(兩岸條例)生效之日起適用,而非自函釋之日起算』。」這號解釋要點在財政部就徵稅原則有前後不同的函釋,大法官解釋意旨則說明,「前釋並非當然錯誤,依前釋之行政處分,若非確有違法,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的影響」,即函釋前已繳稅確定者不再變更,未繳稅者則依後釋。照這號解釋,台灣人民不得雙重持有對岸「定居證」,屬「後釋」,陸委會裁處前,不應該先弄清楚張立齊的「定居證」到底有效沒效嗎?

陸委會說,只要申領定居證就違反「兩岸條例」,「不論查獲時證件是否逾期,都不影響違法事實,維持註銷張立齊台灣身分的裁決」,恰恰與大法官解釋意旨相反,所謂「法律不溯既往」,行政命令之函釋亦當如是,既後釋公布前已完成者(繳稅)不改變,未完成者才依後釋;張立齊即使曾經取得定居證,但定居證失效意味其「違法早在一年前終止」,哪能追溯裁罰?

國家存在的目的,是保障人民權益,不論人民的言論多讓權力者厭惡,陸委會這一年來,拿著「行政命令之函釋」,到處找陸配的麻煩,如今連「台灣人身份」都能以函釋逕行撤銷,即使「違法事實」已經不存在都不依不饒,陸委會拉不下臉的是自己的防衛過當的行政處分。

 

*本文經風傳媒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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