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馮國豪(崑山科技大學副教授)
「檢察官的良心在哪裡?我為什麼生在這樣的國家!」日前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聽聞妻子墜樓身亡後撕心裂肺控訴台灣司法人權的荒謬,但我們還是要問需要多少人命才能落實司法正義?
在1982年李師科殺警奪槍並搶劫土地銀行一案中,一位因身材長相和李師科相似的計程車司機王迎先,被女兒男友檢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也將他逮捕,隨後以嚴刑逼供方式逼他承認犯案,但王迎先在警方進行現場重建時,從秀朗橋跳下以死明志。王迎先事件促成「刑事訴訟法」第27條及其他相關規定修法。在此之前,刑事案件裡的被告,只有在「起訴後」才能選任辯護人,如果還在檢警偵查階段,只能獨自面對此生可能從未經歷過的訊問。修法之後,被告可以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然而40多年後,我們社會居然還是要用人命來試圖喚醒司法正義,只不過這次犧牲的不是當事人而是被告的家屬。諷刺的是在2017年5月由民進黨蔡英文總統執政下召開的司法國是會議第六次會議中特別指出:「為減少錯誤裁判與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應從錯誤中學習,避免針對性追究個人責任,而更應專注於理解導致錯誤裁判的系統性或組織性的因素。建議採用已知能夠減少錯誤裁判可能性的最適當做法」,同時也要求注意受裁判人家屬的壓力與身心狀況。
但在日前勘驗彭振聲、朱亞虎偵訊光碟後,發現朱亞虎曾經13次否認「行賄」,但如黃國昌所說,檢察官卻涉嫌一路誘導、軟硬兼施,以脅迫、押人取供甚至不實筆錄的方式,取得朱亞虎認罪。
在兩公約之一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三款規定: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羈押,但釋放得令具報,於審訊時,於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階段、並於一旦執行判決時,候傳到場。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押人取供。
在京華城案中,我們社會又一次用人命來控訴司法不公,筆者衷心期盼這是最後一次用人命來喚醒司法人權。
最後我也強調我們不應該鼓勵、縱容對北檢偵辦京華城案之檢察官團隊威嚇、仇恨性文字與言論的蔓延,但執政當局對於某作家說「若輕生的是柯妻陳佩琪,他會馬上用力拍拍手」的言論是否也應該譴責呢?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114/7/3中時,由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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