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獨立 民主剩什麼(董保城)

司法不獨立 民主剩什麼(董保城)

作者:董保城(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考選部前部長)

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在京華城案偵查期間,自陳因顧及妻子健康而選擇認罪換取交保,遺憾的是,仍無法阻止妻子輕生;至於不認罪的其餘被告,羈押已逾十月。此案凸顯我國羈押制度仍待檢討,尤其是起訴後延押的正當性,亟須從法理與人權標準加以反思。憲政學者向來強調:司法若失去節制,民主只剩形式。

羈押是國家最強烈的人身自由干預,本應限於「逃亡或滅證危險且無其他替代手段」之例外;然而實務卻將羈押視為偵查常規,使「押好押滿」成為檢調日常,既破壞了程序正義,也動搖民眾對司法的信任。

早在一九九七年,司法院與行政院即共同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修正草案:「在偵查中不得逾一月;延長羈押期間亦不得逾一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修正理由指出:「延長羈押期間,事涉基本人權,允宜審慎為之;尤其偵查中更應從速蒐集證據,以決定是否起訴。」時任立委的前行政院長張俊雄亦強調,修法旨在「改善動輒以羈押作為偵查犯罪取供手段之弊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人權。」可惜草案雖有高度共識卻未能三讀,舊制「二月一次,可多次延長」沿用至今。起訴後仍反覆延押的現象,更使羈押從「程序保障」淪為「預防性處罰」。

國際法亦早有界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三項要求,被告應於合理期間內受審或獲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二○一四年通過的一般性意見第卅五號更指出:「極長期間的審前羈押,無論是否依法核准,若無實質必要性,亦將侵害無罪推定原則與人身自由,違反公約第九條之精神。」換言之,羈押是「例外中的例外」,而非檢審的萬用鑰匙。

面對制度失衡,謹提出三項務實改革。其一,重啟刑訴法第一○八條修法,將偵查羈押上限改為前述一九九七年修正草案文字,並在一、二審設定嚴格期限;逾期視同撤押。其二,強化必要性審查,每一次聲押與延押都須提出具體事證,法院亦應在裁定中逐項說明理由,杜絕「格式化」延押。其三,落實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既有的替代羈押制度,例如電子監控、禁止接觸證人、限制住居等,以科技強化偵查,同時減少對自由的全面剝奪,特別是近來這些社會矚目個案,甚至包括非重罪的罷免連署偽造文書,更應優先考量替代羈押措施,以避免類似彭妻案的發生。

制度之外,更須觀念更新。我任考選部長時曾建議:可考慮逐步提高具實務歷練者在司法官招考中的比例,例如優先設置「社會經驗組」名額,鼓勵更多具基層工作經驗者進入司法體系。年輕學子「家門、校門、衙門」一路直升,易陷求速成、求表現之心態;若能歷經職場與社會磨練,對人權與弱勢境遇自會多一分同理,也較不會把羈押視為績效工具。

羈押的目的在保障訴訟進行,而非先行懲罰;司法的價值在守護自由,而非尋求掌聲。當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基礎動搖,對法治的信賴也會隨之流失。此時即便政體仍名為「民主」,其運作卻可能失去權力分立與人權保障的實質內涵。若我們仍對羈押濫用視而不見,下一個悲劇只是時間問題。唯有落實法定上限、嚴格審查與替代手段並行,並以多元人才為司法注入人權視野,方能讓「司法獨立」不再是憲法文本中的空洞修辭,而是人民切身可感的安全承諾。

*本文原刊114/7/4聯合新聞網,由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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