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重初供?拍驚堂木斷案的產物,拿來敘事論罪柯文哲?(施威全)

案重初供?拍驚堂木斷案的產物,拿來敘事論罪柯文哲?(施威全)

作者:施威全(倫敦大學伯貝克法律學校博士)

若彭選擇翻供,恐涉最重7年以上的偽證罪責柯文哲案媒體看熱鬧,接下來聚焦同案被告、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是否「翻供」。甫聞妻子輕生噩耗後彭振聲直言「現在沒有顧慮了」、「要全部說出來」,對此近日幾家媒體揭露檢方看法:「彭振聲在偵查中已經具結作證,筆錄具證據能力。…」不具名地放話警告意味濃。

筆錄的證據效力為何,不是檢方說了算,辯方可以異議,法官有核實的義務,可以調出偵訊錄音錄影以比對。彭振聲若真態度「翻轉」,其實未必須要「翻供」,只須說「未完整陳述的部份」、「檢察官不樂聽的部份」,或許就有「翻案」的效果。

類似情形也發生在時任台北市都委會技正胡方瓊身上,如今她在法庭上公開主張京華城案「絕對合法」,這不代表「翻供」,而是她對訊問筆錄、檢方提示證據的補充,因為她「感覺筆錄內容與想表達的意思不太一樣」。放話警告彭振聲的幾家媒體同樣警告胡方瓊,「若翻供恐涉偽證罪責」。

特定媒體或許並非全然護航檢方,可能只是循著「柯文哲、沈慶京必然有鬼」的前提分析案情。在這先入為主的邏輯下,面對彭振聲的可能「翻轉」、胡方瓊新提出的、斬釘截鐵的「絕對合法」,幾家媒體祭出「案重初供」的法律實務論調,意思是彭振聲未來的可能說法、胡方瓊的新說法都不算數,因為他們一開始都「認罪」、「認柯文哲有罪」,現在翻供無效。幾家媒體致力於維繫「柯文哲就是有罪」的輿論定調。

但「案重初供」是看似有理實則荒謬的證據原則。主張「案重初供」者,認為被告、證人在案發時尚未有充分時間避重就輕或串證,所以在偵查初始階段的陳述較為可信,而隨著偵查和審理的進行,被告、證人可能會因輿論風向、其他被告、其他證人說法的出籠而改變原先的陳述。

但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16號刑事判決已清楚反對這種實務上的偏見,判決表示:「證據證明力,亦不因其陳述時期有先後不同,即執為判定證明力強弱的標準,無所謂『案重初供』情形。」,同年的台上字第2587號刑事判決有一模一樣的主張。初供或後來的證詞那個應該採信,要看其他證據,也必須翔實推論、檢核,沒有「案重初供」這一回事。

「案重初供」這種80年代之前老刑警的實務概念,不只臺灣獨有,美國人權組織「世紀」(Centurion)創辦人吉姆·麥克洛斯基 (Jim McCloskey)與律師兼小說家葛理遜(John Grisham)去年出版的《構陷》一書裡,就提到多個「案重初供」的迷思,被告事後翻供且證據都有利被告,而檢察官不願意翻案,因為被告一開始早已認罪,「初供」被檢警緊緊抓著作為定罪的關鍵。

明明無罪為何初供時認罪?聽起來不可思議,實情樣態多端,常常與檢警誘導有關。例如,因為知道自己清白而完全配合警方以便早點結束詢問,便把案情描述成警方期待的故事,以為這樣講自己不會有事,沒想到其中一項描述細節被檢警放大,搭配其他旁證做為起訴的關鍵。也有年輕被告只想趕快回家結束被無辜逮捕的惡夢,完全聽從警察的誘導,因為警察承諾,只要在自白書簽字就能回家。《構陷》一書裡兩位作者介紹的案例,多是檢警在只有情境證據下,為了補實案情,誘導嫌疑人或案情關係人講出檢警想要聽的話。

「案重初供」不可靠,因為初供的產生可能有太多外力不當介入。談到她的初供,胡方瓊說,應訊近12小時已沒體力,想細看筆錄還被廉政官催促「大姐!筆錄不要一個字一個字改!這不是公文,檢察官已經在外面等了!」因而「心生恐懼」趕快簽名。這段後來的供述就足以挑戰初供筆錄的證據力。

胡方瓊的經驗不是個案,我自己出庭應訊經驗有限,就有兩次被檢察官催:「又不是公文比賽…」、「意思可以就好了,不一定要每個字都(像口說的)一樣…」。我心想,你要拉我背書又不讓我改,便宜都你佔盡,何況你還是我的對手。

「案重初供」未必可靠,具體例子在國內有正被翻案的蕭明岳案。被告蕭明月是房仲卻被誣指為國際運毒集團的首領,這案子檢察官偵查時施壓同案被告,言語利誘,脅迫同案被告「供述可減刑」、「不供述會加重刑期」,誘導同案被告誣指供出蕭明岳。在法庭,證人在地院的證詞也和後來在高院講的完全不一樣,地院的證詞不利於蕭明岳,案子到高院後因為證據出來了,證人只能改口說出有利於被告的事實。支持「案重初供」者認為,隨著偵查和審理的進行,被告、證人的證詞可能轉向,因而遮掩事實;此案則是隨著審理,證人的證詞轉向了,轉為揭露事實。

「案重初供」是驚堂木一拍大喊「來人啊用刑」的產物,古時大老爺行政與司法集權、偵察與審判兼攬的封建觀念,到底是怎樣的政治環境讓臺灣的媒體今日還在鼓吹這觀念?

 

*本文原刊登於《風傳媒》經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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