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謝立功(前國安會諮詢委員、前民眾黨秘書長、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副理事長)
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特別條例,匡列特別預算上限新台幣5450億元,並於今年10月31日前每人普發現金1萬元。民進黨吳思瑤立委表示,藍白再次聯手暴增政府預算支出,預算權就是行政權,認為舉債發現金救罷免的議案是違法違憲。
是否違憲?憲法第 70 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或許有人會問2023年為增進消費動能,曾普發現金6000元,過去可以,為何現在不可以?更早之前,國民黨執政2009年發消費券、民進黨執政2020、2021年分別推出三倍券、五倍券,姑不論前者是因金融海嘯,後者是因新冠疫情,但以前的確有類似做法。其差別在於以往係行政體系主動提出之預算案,這次是立法院以法律案通過但會增加支出,這算是合法有創意的突破,還是游走在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
回顧民國 79 年釋字第 264 號指出,憲法第70條規定,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決議︰「請行政院在本 (79) 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係就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與上述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民國 84年釋字第 391 號指出,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立法院在大法官同意權案審查被提名人陳慈陽時,遭提問在1996年「評析大法官釋字391號解釋文」一文,曾主張立法院預算權界線過於狹隘,立法院應可另提法律案作出增加預算提議,質疑是否有換了位置換了腦袋的嫌疑。陳慈陽認為,普發現金1萬元有爭議,並稱依據釋字第520號,行政、立法兩院要依憲法程序解決爭議,大法官不處理政治問題,基本上不管內閣制或總統制,現在已經沒有行政、立法制衡的問題,都是政黨政治,政黨若能在憲政體制下協商完成的話,那當然就不會有爭議的問題。
至於普發現金,國民黨是否為救罷免?如果有人說大罷免大成功,就領不到一萬元,這代表什麼意義?政策買票?當然有人會說不影響投票意願,所以一定又是各說各話。只不過以往看到許多人為選舉操縱族群對立,如今看到有人為罷免口不擇言(從社會邊緣人到智Ⅹ、畜Ⅹ、禽Ⅹ,各種詆毀他人的說法),全台好像陷入更加對立撕裂的惡性循環中。如果法律成為各自解讀的工具,民主國家人民引以為傲的選舉罷免權,如今卻成為製造仇恨紛爭的根源,這是我們想要的民主法治嗎?立委在法律案中夾帶預算編列,這絕對不是第一件,但如此赤裸裸發現金,自然引發違憲爭議。如今正逢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際,欲覓得有法律專業、有風骨、敢說真話者,難矣!如果期待大法官用法律專業解決政治問題,台灣人民將越來越不相信司法。好奇的是,若當初採民眾黨版本普發6000元,在行政部門原來預算範圍內,適法性又當如何?
隨著罷免案投票進入最後10天,藍綠支持者差距有限,若中間選民能發揮中道力量,必可改變被扭曲的罷免亂象,所有中間理性的人民,將是罷免成功與否的決定者,也是讓台灣真正走向法治國的關鍵力量。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彼此制衡也相互合作,才是正道。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於114/7/17風傳媒,由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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