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高虹安、823:慘冤痛!(吳統雄)

作者:吳統雄(台灣民調創始人)

本專欄的預測又一次立即實現。上周指出:「柯文哲並非無錯誤,必需負責承擔。但身為『借題迫害、不成比例』的受害人,被壓迫的力量一定會爆發反彈。」柯文哲果然隨即在法庭上崩潰。我深知只有愛才能克服恨,所以先一步勸他:「我建議他不必反彈報復,而反彈為司法改革、政治改革,建立保障全民的機制,將自己的苦難昇華為消弭未來任何人不再被迫受難。」不過,友人與讀者對我的「不報復論」並未積極支持,其中包括我認識很久、和平理性的人。賴清德與其背離司法準則之政治附庸,若繼續加強迫害壓力,不僅是柯文哲個人之慘,台灣可能也將被逼入冤冤相報的悲慘世界。

高虹安「誣告」案敗訴,被重判6個月,似欲借司法名義將其解職。本案不僅違背司法準則,更與我國誣告案的判決實務背道而馳,唯一有關的,就是與長於司法關說的「新竹王柯建銘」有地緣關係。高虹安的其他案件,也被「借題迫害、不成比例」的重判。她挺過大罷免且拿下全國「不同意票」最高票,已經是人民對司法不信任的投票,本案尤其是完全冤案,部分司法人員真的要毀滅司法獨立嗎?

賴清德誓師823血戰,可能比726凶險。我曾明確以科學模式與參數預言,726不會成功,但是823存在科學看不見的極端因素。賴清德已明知絕對多數民意之所在,剩下7個名額也不可能改變立法院結構,毫無戰略意義。他還是要硬幹,只是為了要爭面子與再展現他控制欲的強度。在與人民國家無關,純粹是他個人欲望的驅使下,他能夠投入國家總資源的力量是非常危險的!延押柯文哲、冤判高虹安,就是不避諱實施國家暴力,將會對台灣造成長期的傷痛!

青鳥追求納粹仇恨式獨裁體制,他們大剌剌打出「納粹黑鷹」標誌,領導人之一八炯承認係仿效納粹象徵與手段,是為客觀的事實。

賴清德則將巨額政府經費交付青鳥與民進黨黑派人士,製作仇恨藝文宣傳品,如《一個都不留》小說,假借做了一個夢,把所有國民黨的立委全部殺害取器官「一個都不留」,作者還說醒來很開心,這個內容就是法西斯的極端意識,煽動仇恨犯罪。又如《零日攻擊》想像中共攻打台灣,內容對兩岸軍事、國際局勢都非常空洞,只是把在野黨描繪成「親中賣台」,把同胞當敵人。

作用力必然產生反作用力,在全面黨國化的大眾媒體上看不到,但在網路上被莫名其妙扣帽的群眾,也已經反彈,出現類似「對敵人不能仁慈」「對敵人只能往死裡打」的呼聲。

但我還是要建議「不報復論」,賴清德是總統,不是敵人,正擔任我國的最重要職位,我們希望他要做好,對人民與國家才有利。

雖然賴清德幾乎已證明,他只是個充滿封建落伍思想的老人,拒絕參考梅克爾遵守民主慣例,以少數執政興盛國家的範例,還在幻想毛澤東式一黨獨大。但台灣究竟已經進入憲政初步,還有普通選舉,我們不需要和賴清德一樣無中生有製造「敵對勢力」,不需要往死裡打,只要在2026,2028屆期換人就好。

如果我們使用和賴清德一樣的手段,不是和賴清德一樣了嗎?

同理,青鳥也是一樣。在「53237人類認知結構」中,有25%對15%意識型態的2群,他們既是羔羊,也是土狼,純粹就是跟著帶頭者走。漸進偏執型的青鳥,原來只是討飯的羔羊,沒料到賴清德將國家總資源投到他們身上,不僅有物質實利,更有心理上的控制慾大滿足,和毛澤東養紅衛兵完全一樣,本來默默無名者,突然可以大鳴大放、隨便凌虐他人,變成凶殘的土狼!

「53237人類認知結構」中最多的35%卻是疏離群,真正的沒聲音。25%的意識型態者在聲勢上,就會形成726前的不可一世。幸而在教育、經濟自由化的社會中,會有10~25%的理性抉擇者,百分比看起來不高,但因為意識型態者不改變,疏離者沒興趣改變,所以,「不報復論」只要有機會接觸到10~25%的理性抉擇者,台灣就有機會選擇和平、互助、繁榮。

一個完整的憲政國家,除了有民主、有普通選舉,必須同時要有法治,未來更要追求財富正義。

台灣當前的法治岌岌可危,司法獨立性有從51分向下沉淪之虞!

柯文哲再被延押,檢察官稱因證人橘子未到案,完全違背法治基本原則。陳水扁案的主要證人黃芳彥從未到案、也永遠不會到案。所以陳水扁應繼續無限延押?民主法治國家必須有「司法一致性」,因人而異是獨裁國家。

北檢最新證據,是一張柯文哲手寫的便利貼:「TO:彭副京華城對容積率應該死心了,只希望行政流程加速,讓他們早日完工就可以了。」檢察官強調「希望行政流程加速」就是有弊,但就全文觀之,開宗明義就是「京華城對容積率應該死心了」,語義不就是沒有要給京華城方便嗎?

我原來一直不知道京華城到底有沒有弊,曾自願擔任柯文哲隨身碟的「數位足跡」鑑定人,並先敘明,鑑定較容易證明的,是柯文哲自己一人的記錄,就是純粹查明真相,不預設是否有弊。(請參見本專欄〈北檢很政治不科技─USB是不是柯文哲的都說不清楚〉)

這張便利貼,倒使我第一次看到了柯文哲可能沒有涉弊的證據。

而檢察官不看全文,反將便民效率導向涉弊,使我對檢察官的心態有了更深入的瞭解。

高虹安「誣告」案是個澈底的冤案,更必須正視。高虹安「誣告」案,與高虹安告訴翁達瑞「誹謗案」有不可分割的連帶關係。高虹安告訴翁達瑞「誹謗案」主要是翁達瑞宣稱「高虹安被指導教授除名」。

誹謗案中的舉證責任,應該是翁達瑞必須證明他所陳述的「被指導教授除名」是真實的。

但法院在誹謗案中,並未要求翁達瑞提出公信證據,如高虹安畢業的辛辛那提大學正式證明,卻仍認定其言論屬「合理評論」或「可受公評事項」,而判高虹安敗訴,可能違反: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翁達瑞未舉證即獲勝,違反程序正義。

-言論真實性審查義務:法院未查明事實真偽,可能構成審判瑕疵。

-法治國原則:若判決依據不足,卻影響個人名譽與自由,將損害司法公信力。

法院應主動調查爭議事實,尤其涉及學術紀錄者。要求言論者舉證其言論真實性,並審慎評估是否具誹謗故意。若法院未履行上述義務,加上翁達瑞明顯的立場與政治參與程度,確實可能引發「司法不當介入政治」的質疑。

當然,台灣誹謗案要成立的門檻本來就偏高,且長期存在一些特殊現象,是我從擔任法扶義工開始時就發現的。高虹安在誹謗案上敗訴,勉強還算在灰色地帶。(請參見本專欄〈誹謗、言論自由、周玉蔻〉)

誹謗案要成立的門檻是「偏高」,而誣告案要成立的門檻是「極高」。但高虹安誣告案的判決邏輯,違反了現代法治國家所追求的判例一致性原則,顯著冤枉有3點。

第一、違背法律統一見解與基本法律準則。

許多法律條文本身從簡,所以法院有「最高法院判例」作為裁判應統一的見解,由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委員會審查後公告,並刊登於《最高法院判例彙編》。

其中誣告罪於1951年《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8號判例》便已形成公告判例:「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並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若告訴人係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則不得指為虛偽,亦難科以誣告罪。」此判例明確指出:「明知虛構」是誣告罪的核心主觀要件,若行為人是基於合理懷疑或誤認,即不構成誣告罪。

而《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92號判例》再增強為:「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門檻再提高為「完全」虛構犯罪事實。

翁達瑞確實曾宣稱「高虹安被指導教授除名」,也至今未提供任何官方證據。則依統一見解,高虹安哪有「完全虛構犯罪事實」?哪能成立誣告罪!

法官又以其誹謗案敗訴結果推論誣告成立,更是法律系一年紀學生就知道的錯誤邏輯,否則,是否每個沒成立的判決,被告都可以反過來勝訴誣告。此判決推翻法律ABC基礎,無法排除是針對性羅織冤獄。

第二、法官不瞭解學術論文通則,自創犯罪定義。

研究者將自己陸續發表之著作整理後成為學位論文,或是將自己的學位論文重新組織投稿成為期刊論文,這樣的行為本就是學術界的通則,尤其許多具有時間累積性、通常就是貢獻大的研究系列更有此現象,並不是抄襲。

法官竟然自創法律條文上沒有的「自我抄襲」「學位論文與期刊論文內容重疊」,判高虹安有罪。法官讀過大學,有些也讀過研究所,很難認為法官就是無知,所以各界認為這又是一樁政治判決,是民進黨企圖將高虹安從新竹市長位置拉下的司法攻擊。

第三、與司法實務記錄背道而馳。

誣告罪必須具備「完全虛構事實」與「明知虛構的故意」的極高門檻,若僅是合理懷疑或法律誤解,均不予成立。台灣司法實務長期以來對此罪名採取高度克制的態度,強調「合理懷疑不構成誣告」,律師界也公認誣告罪「極為罕見成立」。

我在擔任法扶期間,曾處理過一個案子,Z誣告S在甲日犯罪,但S當日在歐洲出差,有護照為證。結果法院只有第一審判有罪,第二審翻轉,第三審無罪定讞,三審的判決竟然是「不能認虛構」,而判Z無罪定讞。該法官完全不解釋,一個人為何可以同時出現在台北和歐洲?如果不懷疑法官有其他不當理由,也是佐證法院罕判誣告成立,法律實務現況的例證。(請參見本專欄〈北檢進步到52分,名人和小民果然不同〉)

賴清德濫用國家總資源的影響力量,已接連令社會感受到「司法工具化」的疑慮。

我們仍然重申:台灣必須「司法改革」,根據千百年的經驗與數量歷史學,適合出發的途徑有2條:第一、自律優先。第二、增強司法制衡功能。

但如果柯文哲無理由、無限期延押,與高虹安的明顯冤案無法及時以司法自律解決,可能必須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或國際特赦組織申訴,讓世界再一次看到賴清德的台灣。

*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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