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岱樺和她的「住持老公」(夏珍)

作者:夏珍

台灣政壇沒有最八卦,只有更八卦,積極備戰高雄市長的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才因「詐領助理費案」被起訴,就被「黨檢媒」爆料與交往甚密的通法寺住持釋煌智有「引人遐想」的LINE對話。笑看林岱樺「仙姑」人設炸裂者有之,嚴詞批評「偵查全公開」連「黨內異己」都不放過者有之,此案真八卦,但於媒體、於法理、於檢察系統之崩壞,都有可議之處,堪謂「經典案例」。

是誰勾卻風流案,記取當年鄭板橋

首先,林岱樺涉及的是「詐領助理費案」,「黨檢媒」爆出的LINE對話(諸如「行禮恩師,深擁老公」,乃至通法寺五樓「密藏」女性專用房間等,與「詐領助理費」基本無關,就算爆料內容屬實,林岱樺與釋煌智確有「私情」,林年過五十依舊單身,既沒破壞他人家庭,也沒被詐財劫色,既非加害人也非受害者,唯一可議的是她LINE對話中的「老公」竟是個和尚。

第二,和尚破情色戒,於社會觀感的確有礙,但釋煌智既未破壞他人家庭也未妨害自己的家庭,既未騙林岱樺的財,就算與林過從甚密看來亦未強迫威脅其色,他到底有沒有破戒還有兩論,換言之,他並「違反」人間俗法,能約束他的是宗教戒律,即使如此,日本和尚結婚娶妻甚至是成例,再不濟還俗而已。

清人筆記小說寫了一個鄭板橋當知縣的小故事,有一天一群人扭送一對日久生情却東窗事發的和尚尼姑到縣衙,根據《大清律例》:「僧道尼僧女冠有犯和奸者,於本寺觀庵院門首,枷號兩个月,杖一百。」即戴枷示眾兩個月後再杖刑一百下,鄭板橋看兩人情真意切,當庭責令兩還俗並結為夫婦,就免了其刑責,並用一首七律「是誰勾却風流案,記取當年鄭板橋」結案。還有個清代的判詞更妙,一小尼姑與孫姓青年相互愛慕,遞了訴狀請青天大老爺准其還俗,大老爺用打油詩寫下判詞:「准准准,准你嫁夫君;去禪心,超梵心;脫袈裟,換羅裙,免得孫(僧)敲月下門。」(取典:「鳥宿池邊樹,僧敲月下門」)。

二、三百年前的封建皇朝,都能對僧尼情戒網開一面,民主台灣對立委與住持的「私人對話」何須窮追猛打?

宗教是朝野的動員系統,和尚「涉足政治」不犯法

第三,但林岱樺與釋煌智是否真的只有「私務」呢?釋煌智被羈押了四個月,直到林岱樺被起訴,他才以八十萬交保,並當庭痛哭,「從此不再涉足政治,不與任何民代聯絡。」他的「犯行」是以基金會名義,幫林岱樺「操盤選舉」。

台灣宗教自由,各宗門會派「涉足政治」者所在多有,甚至是朝野政黨的「動員系統」,釋煌智的「特殊」在於他是林岱樺以父親之名成立的「林三郎覺教基金會」的董事長(用的是俗名洪正威),捐助人不是林岱樺,就是「洪正威捐助成立」,宗旨是「行持世尊無緣大慈、同體大悲之精神,弘揚阿彌陀佛清土法門,以擴大覺悟教育,從而結集公民參與…」,除了「公民參與」四個字,完全看不出與林岱樺的選舉有關。

基金會成立於二0二四年三月,林岱樺布局競選市長應非一朝一夕,是不是非要在去年特別成立宗旨為弘揚佛法的基金會「操盤」,見仁見智,她信佛,認為有「佛法加持」可助益競選亦未可知,但重點是「違法」的「證據」。比方,林岱樺若真「詐領助理費」,那得確定她報上去的助理是「真人頭」,不能因為助理是她胞弟就認定是人頭,即使賴清德要求民進黨公職不要讓二親等充任公職,這屬「政黨要求」而非「法律規範」。

此外,法無明文規定和尚不能成立基金會(何況還是宣揚佛法的基金會),要論罪,一得有明確證據證明釋煌智捐助的一千多萬非自己的財產,而是來自林岱樺的資產(涉及贈予)或者詐領的助理費洗到基金會。簡單講,和尚助選或操盤都不「違法」遑論「犯罪」,除非基金會的金流有問題;若基金會的一千萬是來自林岱樺,她犯的是「未依法申報贈予稅」(依法捐廟超過二百二十萬要申報),再重不過就是補繳稅款與罰鍰;至於林岱樺是否透過基金會「洗錢」,檢察官得提出更明確的證據,LINE的親密對話,不能為證。

炸裂的不只林岱樺人設,還有「已經很脆弱」的司法

第四,嚴詞批評林岱樺與釋煌智的重要論點還有一個:二0一八年民進黨推動《財團法人法》修正案時,林岱樺公開反對,並強調「宗教超越憲法之上」,反對將宗教寺廟財產納管;甚至與國民黨立委王金平、馬文君、黃昭順等人共同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包括宮廟佔地可就地合法,宗教師遺囑不受民法規範等,因爭議過大多數立委撤簽並未通過。

寺廟資產該不該納管,納管的範圍如何在不觸及「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法紅線,爭議經年,特別是宗教詐財騙色之社會案件時有所聞,但這可以依現行法約制,林岱樺能不能反對《財團法人法》?當然可以,能不能與國民黨立委共同推動《宗教基本法》?當然也可以,她的任何法案主張都不「違法」,頂多與「民進黨政策立場」未盡相符,要不要因此「處分」她,民進黨自可考量,但和「國法」無關,除非她反對或推動兩法有「對價就遊說之實證」,檢察官若拿不出遊說對價的證據,再怎麼批評都不能以此論罪。

最後,媒體能不能大篇幅刊出她和「住持老公」的LINE對話截圖?不能說「不能」,這屬「這論自由」範疇;宜不宜?見仁見智,相信認為不宜者肯定多過宜者,為此拒絕「黨檢媒」者亦所在多有,但宜不宜不是規範媒體能不能刊出的「法律標準」,能約制的「法律標準」只有一個:偵查不公開,為什麼媒體能取得LINE的對話內容?該追究的不是媒體的「道德感」,而是曲從政治的司法還有沒有專業與倫理?(註:黨檢媒指來源係該案起訴送進入法院審理的「院方卷證」。)

「黨檢媒」炸裂林岱樺人設是純粹為八卦?還是配合民進黨特定派系或權力者的「政治意圖」?不論何者,可以確定的是,受傷的絕對不止林岱樺和「涉足政治如墜阿鼻地獄」的釋煌智,「已經很脆弱」的司法和「民調一再探底」的權力者與其所屬政黨─民進黨,肯定傷得更重。

*本文原刊114/8/15風傳媒,由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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