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陳對比 司法獨立遭遇生態腫瘤(吳統雄)
作者:吳統雄(台灣民調創始人)
上周五,高等法院撤銷台北地院對柯文哲的交保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柯文哲有再被羈押的可能。同日,高等法院另一法庭對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貪延押案,罕見地開庭審理,自為裁定諭知陳交保,而且,檢方不得抗告。
柯陳對比立即引爆兩案「出現巨大落差與不同標準」的輿論。民進黨固定幾名帶風向律師,旋即出來曲解兩案有所不同。大批青鳥網軍也即時冒充小草上網,製造大量衝突的虛假訊息。
唯陳怡君案的刻意曲折安排,就多元觀察可推知,實為正派法官在「曲道護法」,回歸憲法的人權保障,堅守現代法律的基本準則,但在強大的政治生態壓力下,只能被迫以彎曲的方式為之,此案至少包括3項意涵。
第一、陳怡君案的解釋不是對比柯文哲,而是暗指同樣適用柯文哲,更是對檢察官濫權羈押的普遍性警鐘!
第二、為何無法「直道」宣示?就是本專欄一再提醒的,司法獨立欠缺「自律」與「制衡」機制。自律包括法官們內部的討論共識,這樣公開的管道付諸闕如。
第三、為何無法形成自律機制?因實務上的業務量太大,其中高比例來自檢察官濫訴!再加以政商利益插入案情導致複雜化!
台灣的司法原來還能評51分,主要是地方法院多數尚能遵守法治,但在賴清德強力的人事干預下,大逮捕、大關押,司法公信力岌岌可危,今天台北地院的更裁結果,將是「司法獨立性50分」的保衛戰。
由於人類取用行為的複雜交互作用,司法界在部分被控制、部分自願追隨政治權力的病症中,無法經由短期與個案治療。這個來自政治的腫瘤,只能期待2026,2028的選舉開刀解決,以恢復司法獨立的健康。
高院兩案羈押裁定不同
柯文哲聲請具保停押,北檢以證人尚未詰問完畢等為由提抗告,高院乃發回台北地院更裁。同時「所謂證人」施威全的出現,反映北檢浮濫「製造證人」的事實,已達到荒謬、侵犯人權的境地。
民進黨議員陳怡君的延押案,高院另一法庭,未依常例發回地院,自為裁定諭知陳交保,不得再抗告,連創四大特色,本案的綜合特色,成為司法首例。一般評論均集中在政黨矛盾,我的觀察不是,而是以高院受命法官林孟皇為代表的法官們,在「司法結構性不獨立」無法直言的情況下,以判決技術,間接指責濫權羈押,表達守護法治。
林孟皇指出,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起訴後推定已經完整保全證據,除非被告起訴後還發生新事實,否則法院不得再認定有無串證之虞。
此裁定若非有「多元觀察能力」的人,極容易被引導向政黨鬥爭、顏色差異,限縮為「民進黨對在野黨不正義」;而忽略正視其嚴肅基礎:是「部分檢察官因政商利益,對所有人民不正義」。
正派法官為何只能曲道表態?就是本專欄一再提醒的:「司法結構性不獨立」,缺乏落實的「自律行動」,與「制衡機制」。司法官的任命升遷,尤其是檢察官,受到太多行政權力的影響。
「司法自律」包括、但遠多於「司法官評鑑」,必須做到「司法一致性」「司法可預測性」,如何一致?司法官本身必須有共同進修、觀摩、討論、形成共識的機會。
但司法官又因業務量太大,根本沒有時間進修開會。司法官為何業務量太大?高比例來自檢察官濫訴!再加以政商利益插入案情導致複雜化!
檢察官起訴書以含糊的「某日某地」就敢起訴人民,非常可惡!連犯罪時間地點都不知道,亦即到底有沒有發生犯罪都未知,這樣濫訴,不就在浪費司法資源?製造無謂業務量嗎!
柯文哲被起訴,也就是最重要的第二條貪汙罪,起訴書原文是:「柯O哲出席京華廣場動土典禮後,於111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1日間之某時地,親自收受沈O京交付之現金1500萬元賄款。」既然宣稱柯沈「親自收受」,為何不知道「某時地」是哪裡?柯沈不會戴面具走路去「某時地」,總會有人接送看到。北檢以調查證人為理由,把柯文哲關了1年多,能夠證明「某時地」的證人在哪裡?起訴書如同寫了幾萬字的「小說」,事實到底發生在哪裡?
本專欄曾經報告過的L檢察官與北檢檢察官轉任律師的司法黃牛,加上詐騙集團的聯合勒索案,也是以「某時地」起訴人民,不僅沒有任何事證,還偽造偵查庭上根本沒有發生的情節,到了法庭才開始調查證據,結果發現詐騙集團補送的時間,被告人在歐洲,絕無可能在台北犯罪。但因為官官相護,也要搞10年!全部的司法業務量與資源浪費,就是L檢察官一個人搞出來的。近30年來,北檢的濫訴傳統只見擴大,不見絲毫收斂。
柯文哲案中的貪汙部分,沒有任何具體證據,先關再說!關了1年多毫無進展。以「調查證人」為名一押再押,但以最近爆出的「施威全被調查案」,根本與柯文哲沒一點點關係,也被傳訊,這麼大的業務量,不僅是濫訴,更是爲了栽贓而無中生有製造出來的。
這些濫訴濫押、隨意侵犯人權的檢察官,不僅可受公評,更應依自律優先原則,送司法官評鑑。
落實「司法官評鑑」,可以就林孟皇本人,作為應該如何被評鑑的例子。第一個要評鑑的,就是林孟皇的判決有沒有政黨取向?
林孟皇的判決與政黨有關聯,具有指標性的幾個判決是:
趙建銘內線交易案(2006)判有罪,他是民進黨總統的家屬,可概括視為對民進黨不利。
林益世索賄案(2013)判有罪,他是國民黨高官;民進黨議員塗國民黨黨徽案(2010),判民進黨議員無罪。均是對國民黨不利。
還有一個特殊的法輪功罰單案(2010):台灣法輪功學員許柏坤,舉標語向大陸觀光客揭露大陸政府對法輪功的迫害,被員警以「妨礙交通」為由,開罰單300元;許柏坤認為自己和平舉牌屬言論自由,遂向台北地院聲明異議。
林孟皇判撤銷罰單,且在判決書指出大陸政府有言論管制與網路封鎖,若不在大陸觀光客常出入地點舉牌,則無法達成資訊流通目的。強調:「真相為何,只有透過言論市場讓真理越辯越明」。此案是台灣司法首次在判決書中進行制度教育與人權宣示,此判決顯然對大陸的共產黨不利。
林孟皇的判決對民進黨、國民黨、乃至共產黨都是一致,沒有政黨取向。
林孟皇2010年出版了《羈押魚肉》一書,書名就點出:司法若濫權,人民即成魚肉,書中有3大重點:
1、揭開司法潛規則,法官升遷、檢察官濫權、政治干預等制度性問題。
2、司法與人權:強調羈押應為「最後手段」,而非濫用工具;揭露檢警偵查中常見的違法手段與程序不正義。
3、法官不是「升官發財」的工具人,主張「法官無大小」,反對階級化與官僚化;提倡公開不同意見書,強化審判透明與責任。
所以,林孟皇反對濫權羈押是長期理念,不是因個案而一時的主張。
正義對抗政治壓力的測試
林孟皇還有一個特色,就是經常發表時論,呼籲建立真正獨立、可問責的司法體系,「可問責」就是必須有「自律、評鑑、制衡、共識」機制,與本專欄的長期呼籲相同。
綜上可知,高院此合議庭,判陳怡君交保,並非靠攏民進黨。但各種斧鑿特色,乃在宣示,所有判決不應靠攏任何政黨,必須維護人權,不得任由檢察官濫權。
我們期待,今天的地院也有勇氣扛住政黨壓力,舉起司法正義。
唯對林孟皇的評鑑,不適用於其他司法官。因為「法官不語」為原則,勇於對外發言是特例。因為人性善惡兼具,惡性量大先出,堅守正義的聲音如不夠響亮,「平庸的邪惡」就會坐大,而有正義感者會趨向「沉默的螺旋」。這也是我在法扶期間,發現司法中的清流往往是獨善其身,而濁流反而容易升官擴權。
所以,我們呼籲,必須有司法內部討論機制、並公開發言,與投票記錄。既是維護正義共識,也是評鑑依據。「司法官評鑑」,基於「自律優先」,評鑑者中司法系統人士占多數,外部人士較少,有其理由。
但司法系統人士擔任評鑑者的名單,應先經過外部認可,如果「國會改革」成功,由立法院聽證最佳,不然,就是設置外部選拔委員會,這在司法已成熟的民主國家,均已是常態程序。
我參加過多次「大學評鑑」,既擔任評審人、也擔任被評人,多半是儀式評鑑,甚至是做假表演。雖仍有相對少數人認真評鑑,卻缺乏制度性支持。評鑑間隔不要密集,但要深入,可連續幾天,而非半天,然後去吃飯的拜拜。
事實記錄,就是評鑑資訊,不需要額外造冊,直接參觀開庭更佳。評鑑必須具體可測量化,如「有無濫權羈押」?有無以「某日某地」起訴?有多少次被申訴?申訴理由為何?
評鑑人可以考慮多徵求退休者。我退休後,有幾次被諮詢,反而從容不迫,沒有時間壓力,生活經驗也夠,看得出跨領域關聯影響現象。
法官的人事制度,美國與歐洲差異甚巨。我國接近歐洲制,即一般法官為終身職,大法官則有任期制。
歐洲有「權力必腐」的歷史認識,故對行政、立法的任期制監督甚嚴。一般法官為終身制是個特例,源於千年文化、宗教的因素,説來話長。但,歐洲司法體系內的「自律」與自我評鑑的制度均很成熟。我國當前的司法自律,可稱非常薄弱,評鑑發現不當法官只有0.03%,就是一個「法官過於神聖的笑話」。
美國法官的人事制度,或許可以參考並部分採納。美國的聯邦法官是終身制,但州法官均為有某種選舉形式的任期制,其中直接選舉制39州,遴選委任制9州,間接選舉制2州。
我國司法尚未建立自律文化,所以有些司法官顯露出高高在上統治階級的姿態,且不說有些檢察官公然偽造勒索,連有些事務官都對人民呼來喝去。如果採用某種選舉加任期制,應可改善這種高傲。
美國制度產生一種現象,就是「地方法官」安於工作,由於權力來自人民,不來自「上級」,所以不會、也沒有爭取「高升」的機會。選舉產生的地方法官在社區監督下,形成一種「不求高升、重視信任」的文化。以調解社區為主軸,形成「司法即社區倫理」的氛圍。
根據州司法委員會統計,地方法官的違規案件比例極低,多數為行政疏失或言語不當,重大貪瀆案件極罕見。就統計記錄,超過80%的法官可順利連任。顯示選舉制度在實務上仍近似終身職,卻保障了民主評鑑功能。
我國司法應建立「制衡機制」,可以適度參考美國制度。人類行為制度也必須走向科學化、實驗化,可由縣市自辦公投表達意願,先擇一、兩個縣市,辦理地方法院選舉制實驗。
司法獨立建築在自律與制衡之上,如何設計可行方法,可公開研討,目標則不變:司法者應直接對人民負責,而非追隨行政權力與政黨。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於114/9/14中時,由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