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武忠(大農業博士,農漁經學者)
據審計部報告指出,截至今年元月底,已查核的「漁電共生」案場中,近七成未有養殖事實,坐實坊間傳聞已久的「假養殖真種電」。
早在政府推動漁電共生計畫之前,國內學界即解析過國外漁電共生的做法和優缺點;例如,國外透過海洋養殖和太陽能光電結合雖獲得良好成果,但仍存在監管體系、環境影響評估、技術相容性和利害關係人積極參與等挑戰。並進一步指出,在現行的技術、法規、執行人力、業者認知均嚴重不足下,貿然推動將衝擊台灣的養殖業、糧食安全、生態環境,政府卻一意孤行。目前國內以屋頂式、地面立柱式與水面浮動式等應用於水產養殖場域,為漁電共構主要的發展方式。事實證明漁電共生計畫存在諸多問題,需要停下腳步重新檢討修正並制定問責機制,讓計畫重回正軌。
首先,政府規定漁電共生的養殖最低產能不得低於七成。由於養殖產能會依養殖種類、養殖密度、養殖技術、養殖設施、養殖生態環境、收成養殖物的體型大小、氣候變化等因素,而有不同的產出;硬性規定不得低於七成,在比較基礎、事實認定及實際執行上易生爭議,也易淪為紙上談兵形式。政府應制定可行的實地考核機制以免流於形式,亦有必要公布現有漁電共生核准場域之養殖物的實際產能,並檢討修正規定的合理性及執行上的可行性。
其次,地方執行力明顯不足,漁電共生的實際業務多交給地方政府來執行。從官方數據可看出,由於人手、經驗、經費不足及法規複雜性,加以地方首長因選舉考量,每每需顧及人情世故,致使地方政府在執行進度上嚴重落後,也爆發許多爭端和弊端。為此,中央政府除應分擔部分地方政府業務(如最終核定權),更應給予地方足夠的人力與經費支持。
再者,鑑於養殖漁業是解決糧食安全、緩解貧困、提供營養和增加收入的重要產業,政府預計將面積約一萬公頃魚塭(總養殖面積的四分之一)規畫為漁電共生用地,勢必影響養殖漁業生產。據統計,台灣養殖漁業產量已從二○二○年的廿七點八五萬公噸,降為去年的廿六點五萬公噸,值得警惕。尤其西南沿海還掀起「魚塭爭奪戰」,更衍生圈地、炒地及轉賣租約之亂象。官方應暫緩新案件申請,重新評估並縮小原規畫面積。
另針對漁電共生對生物棲息地造成的破壞及廢棄太陽能光電板汙染,政府應採取專區規畫變更方式,進行整體環境影響評估,避開重要生物棲息或保護區,同時鼓勵投入研發創新,找出更有效合適的光電板回收處理方法,讓漁電共生能與維護生態環境共融。
低碳綠能趨勢下,漁電共生是選項,卻非最佳選項,需要更多科學驗證,決策不能先射箭再畫靶。政府推動漁電共生明顯過於急就章,是到了該停看聽的時候了!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於114/9/15聯合新聞網,由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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