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耀輝(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教授)
極其複雜的房屋稅2.0新制於去年7月上路,今年5月1日起開徵,馬上出現亂象,發生不少將「自住」、「公益出租」或「一般出租」的房屋列為「非自住」而課徵較高稅率的情形,以致部分民眾房屋稅稅負高於往年或超過預期。
有些媒體透過民代的政治操作,將稅單出包的案例全部都歸責於地方政府(房屋稅稽徵機關),有的還針對性地強調僅在「雙北」發生,更用「恐逾10萬人遭殃」、「稅額暴增」等語詞來誇大渲染。
實際上,經過財政部次長李慶華的說明,問題是因新制極其複雜所致。「非自住」房屋由「各縣市歸戶」改為「全國歸戶」,法定稅率由1.5%~3.6%調高為2%~4.8%(特定房屋除外),以全國持有的總戶數對應各地方訂定的差別稅率課徵。因應全國總歸戶需求,又須交叉查詢外縣市住宅狀況,房屋稅課稅系統由財政部資訊中心統籌開發、建置,並勾稽戶政系統,轉供各縣市使用;各縣市稅捐機關再依需求設定、列印稅單或繳款書。
目前發生問題的少部分案件,主要是因為稅務和戶政兩系統的建置格式不一致,或設籍人親屬關係為三親等或養子女,以致未能正確勾稽,造成少數民眾的稅單仍為非自住。此部分錯在中央政府,財政部應和地方稽徵機關共同協商,相信能切實改良房屋稅系統的缺失。
其次,有些問題是因民眾不太了解「自住」的新制,新增了「辦竣戶籍登記」規定。屬於舊制(去年6月30日前)已按自住稅率核課者,若未在今年3月24日以前遷入戶籍,就無法被核定續按自住稅率核課,而無法享有「自住」優惠。另外,有些在舊制「非按自住稅率核課」,及去年7月1日後「新取得之房屋」,依規定民眾不只要辦竣戶籍登記,也應再向稅捐處申報「自住」,才能享有自住的優惠。
上述兩種情形,雖然錯在民眾,但考量新制過於複雜,財政部已公告,將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自住」期限,延長至6月2日,民眾於該期限內更正或補報,即可改按自住稅率課徵;若有溢繳稅款,稅捐機關也會主動退稅,應無「遭殃」的問題。
至於適用1.2%稅率的公益出租房屋,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為公益出租人後,向稽徵機關通報並由其主動核課。若因錯在政府,例如通報時間落差,致未按公益出租人稅率核課,稅捐機關確認屬今年3月24日以前核定、且公益出租有效期間屬114年期者,仍會按1.2%稅率課徵並重新核發稅單,如有溢繳稅款,也將獲得退稅。
若住家用房屋作一般出租使用,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於每年3月22日(遇假日順延)前向稅捐機關申報,即可適用1.5%至2.4%較低稅率,逾期申報則自次期開始適用。
總之,房屋稅新制(稅政)複雜,難免發生稅單(稅務)出錯的問題,中央和地方應就問題所在,先解決稅務的問題。至於複雜的稅政問題未來仍須集思廣益,研擬更簡化的改進方案,從源頭解決稅務問題。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114/5/2中時,由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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