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珍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京華城案密集開庭,完全刷新民眾的司法三觀,最新「金句」是檢察官庭上面對「不正(誘導)訊問」的質疑,竟脫口而出「沒規定不能誘導」;而台北地方法院續押柯文哲兩個月的裁定書則直指「他們(被告)是否成立犯罪,與法院是否羈押無必然關係」,對偵審而言,或許這正是他們偵查與判決案件的日常,却與民眾對「司法正義」的期待落差甚遠。
柯文哲兩次重金交保,檢察官不依不饒一再抗告,從高院發回地院裁定羈押兩個月,法院對檢察官「非押不可」的立場退讓開始,就註定柯文哲司法之路的艱難,只是沒想到審方一讓再讓連四讓,讓到起訴了繼續押,庭審開始依舊不放,檢方傳喚的證人多到審期排到十一月,若照檢察官主張證人未詰問完畢就得押,柯文哲的押期難保不會繼續五延押、六延押。
「人性」成為羈押理由─鄭文燦柯文哲「藍綠人性」有別
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大法官也曾做出解釋,強調人權保障的重要,「人身自由為一切自由之所本,倘人身自由未能獲得嚴謹之保護,則其他自由何有實現之可能」,羈押不可率爾為之。原則上,沒有犯罪證據是不能押人的,但這個「原則上」在司法實務却是一個不被遵守的「原則」,就像刑事案件有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在判決確定前,不論起訴或羈押都不代表有罪,但法官同意檢察官聲押要求,一是接受檢察官起訴的重罪求刑,二是認為被告有串證逃亡之虞,三是考量被告審理期間可能再犯的虞犯羈押。
柯文哲一再延押的特殊在於,第一,他是起訴前就遭到羈押,明面上是防串證,實際上却是典型的押人取供;第二,檢察官既已起訴求取重刑,意味證據已經鞏固充分,沒什麼「串證」空間,就像前桃園市長鄭文燦貪汙案,起訴確定即重金交保,柯案法官却仍接受檢察官主張「證人仍有勾串可能」,豈不坐實檢察官證據不足?第三,庭審迄今,幾乎每一庭都再次確認檢方起訴的證據薄弱,且有明顯的羅織斧鑿,但法官仍認為,「考量趨吉避凶的基本人性本易伴隨高度逃亡可能」,且被告雖否認犯行,「但依卷內證據資料,足以認定柯等人犯罪嫌疑重大」,斟酌其所涉罪名皆重刑,「若將來經判決確定,基於畏罪心理,難謂沒有選擇逃亡以免身陷囹圄的可能」,照法官見解,「人性」就能構成羈押理由,未來豈不犯罪嫌疑人都得押?而為什麼鄭文燦的「人性」只押了四十七天,而柯文哲却得被押九個月且繼續再押兩個月?更重要的,這個羈押裁判已經洩露了法官心證「足以認定柯等人犯罪嫌疑重大」,不已預告了一審的結局?
政治羈押─檢審「明顯惡意」或「刻意屈從」皆不必負責
犯罪嫌疑人的「逃亡之虞」,的確是一個可以押人的正當理由,但「虞」從何來?不能只從人性解釋,鄭、柯待遇大不同,豈不坐實了「人性」也有藍綠之別?
或許最近棄保潛逃的重大「綠友友」經濟犯罪眾多,檢審加強防逃,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最近又為了紅火案外案的「澄清湖購地案」一審被刑刑後,被要求加上電子鐐銬,經力爭後改以「個案手機」電子監控,要定期拍照上傳。「澄清湖購地案」是二十年前老案,紅火案纏訟十八年更三審無罪,購地案還要耗上十年、二十年嗎?辜仲諒為了紅火案曾經滯留日本二年,或許成為他為老案還得電子監控的理由,柯文哲有多大本事「逃亡」?然而,即使他以「我逃亡,民眾黨就垮了」、且表明願意帶上電子鐐銬,都沒能說服法官,這不是硬生生的「政治羈押」嗎?
這就是司法不能服人的關鍵,聲押的檢察官不必負責,裁定羈押的法官也不必負責,檢察官起訴求刑完成了他們的「政治任務」,有罪無罪是法官的事;一審判決有罪也完成了他們的「階段性任務」,最後定讞還有二、三審,甚至更一、二、三審…,司法程序漫長,即使最終得以無罪確定,除了有限的國家賠償之外,檢審無一必須為自己的「明顯惡意」或「刻意屈從」付出任何代價。
共鳴與天真皆成罪─禁止不正訊問,檢察官竟一無所知?
法官「刻意屈從」叫人失望,檢察官「明顯惡意」却讓人對司法絕望,他們太容易就成為「冤案」的產製機器─而且,不必負責。沒有金流證據却以揣測影射入人於人罪,誘導或威脅被告認罪,一句「沒有規定不能誘導」坐實司法品質壞到連基本法律素養都不顧的地步。
主詰問禁止誘導,反詰問時不禁止,指的是法庭攻防的交互詰問;至於檢察官訊問根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三十四點「不正方法訊問之禁止」明定:訊問或詢問被告時,應出於懇切和藹之態度,不但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聲請羈押及其他不正之方法,即笑謔及怒罵之情形,亦應摒除。」而根據《刑事訴訟法》不正訊問取得的自白,在法庭上不具證據力,柯案檢察官連訊問的基本要求都不知,竟還能以「表現良好」被推薦為主任檢察官,豈不荒謬?
認罪換停押的朱亞虎金句「檢察官講的話(有參與就有罪),引起我的共鳴」、「訊問到一半,忽然認為自己有罪」,這是誘導;另一認罪人邵琇佩,被檢察官一句「如果妳還要按照在廉政署說法,認為這樣呼嚨得過去,妳就試試看」,承認自己「思慮不周,太過天真」,這近乎威脅;不論朱亞虎的因為「共鳴」,或卲琇佩的因為「天真」而成罪,不知道是檢察官辦案的特例?還是通案?但不論是特例或通案,這樣的司法只有驚嚇,不可能有正義。
*本文原刊114/5/30風傳媒,由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