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國、黨主國、民主國?(李念祖)

君主國、黨主國、民主國?(李念祖)

作者:李念祖(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台灣大學政治學系兼任教授;律師)

從滿清的君主國,轉變為寫成憲法典以建立一個民主共和國,費時近四十年。這個變化的過程之中,其實還經歷過一個中間階段,可以黨主國稱之。什麼是黨主國呢?

民國元年,南京政府參議院通過用來規範並約束統治權力的臨時約法,於民國三年遭到袁世凱大總統召開約法會議修正通過而更名為《中華民國約法》,將民主國的國體改為民本國;雖然分設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機關,但是由元首兼行政首長的大總統總攬統治權。大總統無任期,也無繼承規則,實行一人之統治,正是袁世凱欲行稱帝的前奏。袁世凱不久身歿,袁記約法難以為繼;乃可知為一人寫法,其法壽命不永之理。

之後的民國陷入軍閥混戰,直至國民黨北伐軍事結束,定都南京,於民國二十年公布施行《訓政時期約法》;此後直到民國三十六年《中華民國憲法》公布施行之前,國體都處於黨主國的型態。

《訓政時期約法》所寫的國體是「永遠為統一共和國」,但顯然只當是未來式而非現在式,雖然也設有望似權力分立的五個機關,但是因為其中明白寫著一個條文,就必須稱之為黨主國:

「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

約法將特定的執政黨的名稱寫入,只因為它是開國的革命政黨,意即無此黨即無此國。各個政府部門的人事,悉聽同一個政黨安排指揮,其實是權力集中而不是分立。約法第二章規定了權利清單,但都加上了可由法律加以限制的條件;法律則是由執政黨議定,其結果就是執政黨可以決定要不要限制、要限制多少權利;人民恐難有真正的權利可言。雖然其理論是要由執政黨「訓練人民行使政權」,事後確實也完成立憲與行憲,由執政黨還政於民,但實施訓政的十五年期間,不是君主國、不是民主國、不是共和國,而是黨主國無疑。其實訓練人民行使權利,只是空話一句;黨若不懂得什麼是權利,如何有資格「訓練」人民行使權利?懂得什麼是權利的黨,就不會自詡自己掌握決定誰有什麼權利的終極權力!

事實上中華民國在行憲之後,還有為時不短的一段期間,也就是在所稱的戒嚴時期或是動員戡亂時期之中,即使已經組成了《憲法》明定的民主共和國,但黨主國的習性仍然存在。在執政黨之外,並不容許任何可與之公平競逐的政黨存在,黨主國的文化仍然明顯持續,妨礙也延緩了民主共和國所應有之憲政文化的形成。這似乎是一個毫無憲政傳統的國度不能逃免的學習歷程,所必經的發展之路。

直到解嚴之後,恢復了國會全面民主定期選舉,也採取了總統直選,可以成立反對黨公平競爭,而且反對黨足以因勝選而取得執政權,證明了民主共和國真實存在,才能確知立憲的嘗試初告成功。

黨主國可與君主國相互比較。君主國來自有君才有國的思維;因為君主國是君王建立的。黨主國則來自有黨才有國的思維;因為黨主國是政黨建立的。君主國的君主予一人,君說了算,也以君主之名立憲。黨主國的執政黨則是予一黨,黨說了算,人民委託執政黨執政,執政黨立憲,執政黨的名稱入憲。

這些是兩者不同但頗為相似之處,還有什麼大不同呢?君主是一個人,政黨是一群人。不過君王也有群臣;如果黨的領袖也是一個人說了算,恐怕也和君王差不了多少了。

更重要的差別是執政的正當性。君主立國的正當性有幾種,我武維揚、無人能當(如秦始皇),五行終始、奉天承運(如秦始皇),天命無常、惟德是輔(如周武王)。簡單地說,就是君權神授;所以國教信仰與祭祀祖神,就是國家大事。

政黨立國的黨主國呢?天命說已不可恃。既以開國政黨自恃,乃會將其正當性訴諸拯民於水火的功勳。但因為任何功勳只屬於開國的世代,乃必須另外倚賴政黨提出的治國理念,做為正當性的標榜,懸之為顛仆不破的真理,甚至強迫接受。

這條路徑,帶有極大的風險。既是以開國政黨的身分獨佔執政位置,自不願意承認政黨平等,公平競爭;又因為要將奉行的理論引為真理,做為執政的憑藉,就必須隨時證明其理論的正確與優越,乃會壓抑相反的觀點,不會容忍言論自由。黨主國終會進入政黨獨裁,政黨內變若也是個人獨裁的局面,黨主國也必定成為獨裁國家。正就是希特勒的例子。

所以政黨是由上而下的、外造的威權政黨,還是由下而上的、內造的民主政黨,差別極大。其實黨主國的政黨如果是真正的民主政黨,大概也不會出現黨主國了。黨主國中,必須要了解執政黨如何運作的內在規則,才能了解統治權運作的方式。但是外界人士不會知道規則是什麼,甚至連有沒有規則,會不會遵守規則,也不會知道。

黨主國與君主國還有一個不同,就是權力繼承的規則。君主國的繼承規則通常是血緣關係,譬如非劉姓不王,但是由誰決定那個劉姓是王呢?通常也沒有明確的規則。黨主國的繼承人則必然是黨員;取得黨籍與喪失黨籍的規則,必然是由政黨決定,但黨員人數通常多過皇帝的子孫,究竟由誰繼承,也須要規則,但恐也不會有透明的規則。此中意味著黨主國國家領袖的產生,可能形式規則(國家領袖由黨的指定)透明,而實質規則(黨如何產生黨的領袖)不透明。

另一個風險是,開國政黨獨佔執政的優勢地位,不許其他的政黨公平競爭,以獲得執政機會而成立的政黨,自然不會順服,出現了有為者亦若是的政黨,也會打算自建一個新的國家而走上革命以反抗暴政之途;一旦革命成功,新的開國政黨又誕生了,也可能是下一個黨主國的開始。若是如此循環不已,民主共和國永遠不會成功。

最後要說到人民權利的有無。黨主國,所有的國家機關均由黨控制。人民有沒有權利,有多少權利,也是由黨決定。其實,這樣的權利,來自恩賜恩賞,不是權利。權利是人民可以依法主張,並透過一個獨立運作的機制,強制統治者必須給予應得的一分。在黨主國中,人民長期享有真正權利的機會不高。

君主國,君主立憲,基本只會是君王政府的組織法;如果君不答應有權利,就不會有權利;答應了不兌現,就會出現要求君王兌現的權利帳單。在權利清單出現前,即使只有權利觀念,沒有確保權利兌現的法定程序存在,君王反悔不認帳,也是枉然。

民主共和國是民主國與共和國的合體。其正當性具有雙重法理基礎。

其一,它是由人民根據其共有訂立的社會契約,也就是憲法,所組成的國家;在人人平等的價值基礎上,以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多數決方法,產生國家的決策。以人民為主人,依從人民的意志行事,是民主國的正當性基礎。

其二,它寫下每個人都不容侵犯的基本權利,使用共和的方法,將政府拆分為數個部門,使之透過理性商量的程序、深思熟慮再做決定,從而彼此節制,防止任何一個部門任性獨裁,用以確保每個人都能享有人之所以為人,像個主人的起碼尊嚴。透過理性思辯做出審慎的決定,這是共和國的正當性基礎。

民主共和國的意思是,民主須透過共和實現,共和不能缺乏民主。國家的事務,不容少數人獨裁,多數決也不該任性立法,每個公民都自有自得其安身立命的位置。只有民主共和國的法治原則,才是追求並能帶來以人民基本權利的終局實現。君主國不是,黨主國也不是。

 

*本文原刊登於《風傳媒》經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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