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統雄(台灣民調創始人)
柯文哲可交保了,但「戴男林女」被關了2個月,還被求刑7個月,亦即不得易科罰金,非坐牢不可。下此狠手的「檢察官小集團」是自認比李登輝總統還尊貴的統治階級嗎!
柯文哲可交保,就具體事證檢視,與司法程序無關,而是726/823反惡罷大成功,至少3種政治交互作用的結果。
第一、賴清德動用國家資源,創造出可以效法中共一黨獨大,甚至可以意圖獨裁的氛圍。
第二、賴清德的強烈控制慾,招徠了一群平庸的邪惡者,向賴清德「討飯」求寵。尤其部分檢察人員主動自封為保皇的錦衣衛。
第三、巴菲特名言出現,726/823海水退潮,露出32:0的光屁股。部分司法人員知道有可能改朝換代,見風轉舵就要趁早。
這就是台灣「憲政初步現象」,有「普通選舉」,卻沒有「司法獨立」,選舉還是在「選皇帝」。皇帝當然不需要「明著干預」司法,部分司法人員自然會順著皇帝的意願與利益。
柯文哲受罪最大,但也最幸運,因為有這麼多人關心他、支持他。
本專欄最悲哀、甚至最悲憤的是,在解嚴以後,唯一發生的大逮捕、大羈押,賴政權以小到2~5年本刑,甚至沒有證據的罪名,已經羈押禁見幾十人!根本與刑事無關,而是以政治假借司法,直接剝奪人權。
其中最慘的,就是不滿柯案中屢屢違反程序正義的檢察官,與彭振聲妻子輕生事件的悲痛,一位戴姓工程師收集了北檢11名檢察官的公開照片,潑了幾滴紅墨水。而另一位林女基於義憤,對以上諸人的不當行為,發了一句「命債命還」的牢騷,北檢竟自認是不可被評論的皇上錦衣衛,將此2位平民羈押禁見,還求刑7月,就是要把任何敢怒者關起來!
本專欄窮盡能力所及的資訊來源,發現過去50年內,美國、日本、英國、法國、德國這五個民主法治國家,未曾出現「因批評司法官員而遭羈押禁見」的案例。而這5國檢察官如果用類似的方法來羅織人民,則是犯罪行為而被追究。
李登輝總統曾經被史姓男子,潑紅墨水到襯衫上。史男的行為比「戴男林女」嚴重太多了!但當時檢察官依法只能以「公然侮辱」處理,但此屬告訴乃論罪,李總統認為那也是一種激動的言論表現而未提告,史男最後沒有受到任何處罰。
北檢這一小群檢察官,卻將「純言論」無中生有當大罪來辦,在天天反共的當下,不卻是徹底毛共化嗎!
我在20年的法扶經驗中,發現部分檢察官特別對弱勢人民實施霸凌、恐嚇、差別待遇,尤其北檢有些檢察官出來當律師黃牛、勾結政商,甚至敲詐勒索,風氣最壞!(請參見本專欄〈北檢進步到52分,名人和小民果然不同〉)
726/823民意大展現,「戴男林女」說不定也有受到公平審理的機會,如果按照事實獲判無罪,或不用坐牢的輕罪,則「戴男林女」已經坐了2個月的「冤獄」,不就是這幾個不當檢察官一手製造的嗎!
我們並不希望司法跟著政治走!不可以因為政治顏色而判有罪或無罪!
台灣司法頂多就是51分,在賴政權的不斷沉重打擊下,更岌岌可危。這非批評賴政權,而是事實陳述。
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三位總統,全部都被慘罵過,其中有些有道理,有些就是「人性需求金字塔」中的情緒發洩需求,這是在憲政社會中做公共人物、要取得一般人都沒有的權力,必須付出的代價。
蔡英文上台,開始了對人民言論的起訴,但就結果觀之,仍是在法律邊緣「嚇一嚇」的手段。以王炳忠為例,被起訴的是本刑高達無期徒刑的重罪,而且他本人還十分高調。但他也只被依法疲勞訊問一天,從未被逮捕收押禁見。
賴清德則是隨便抓、隨便關,一夕回到解嚴前。如果社會應該按比例進步,罪刑必須依法公平與有可預測性,則賴政權之濫權堪比毛政權。
難怪許多人說,最感謝賴清德的是蔡英文,有了賴政權,蔡政權對照成明君。
司法必須獨立,只診斷出病症沒有用,必須還要有「司法改革」的診療處方,本專欄建議,根據千百年的經驗與數量歷史學,適合出發的途徑有2條:第一、自律優先。第二、增強司法制衡功能。
台灣司法制衡薄弱,依司法演化史與國際司法比較學説來話長。簡約歸納就是《法官法》不能成為《怠墮法官保護法》,必須與所有民主國家一致,應有適當任期與實質評鑑制度。
柯文哲可能將出來,很多人已經在寫「柯文哲的報復」。但我還是主張「不報復主義」,將建議柯文哲獻身政法改革,這個重大使命,不一定需要擔任政府領導人才能做到,正如許多宗教的創始人,均未擔任政治職務,而是以他們受難的經驗,與仍然堅守慈悲為懷,而感召了信徒與人民。
柯文哲被裁定7000萬元交保,為何是政治決定,而與司法無關?柯文哲被關1年多了,所有客觀證據和條件,和去年的9月2日有差別嗎?沒有!
檢察官主訴2事,第一個210萬不論時間、金額、金流、證人所述…就是政治獻金,但檢察官一定要栽贓為賄款。第二個「1500」到底是什麼意思?押了一堆人取供,押了1年多,至今仍然是傳聞。
去年9月2日第一次聲押,條件和今天在主軸上完全相同,就是沒有證據。和我20年法扶觀察相同,台灣司法51分,主要是靠地方法院支撐,所以地院依法駁回羈押。
賴政權看法官不配合,就換法官,再以「不干預」方式,使上級法院介入,多次以可笑、違反判例的方式裁定,就是要關柯文哲。
這1年來,只暴露了幾名不斷以違法換高升檢察官的不當行為,包括威脅利誘證人,私下偵訊違法不錄音…等等。
後來法院幾次延押,以「證人橘子未到案」為主,也最不合法合理。陳水扁案的主要證人黃芳彥從未到案,也永遠不會到案了,難道陳水扁要永遠羈押嗎?
在多次延押的空洞判決中,有一次舉出了具體理由,就是案發前柯文哲有7次與關係人通聯。這個理由剛好與當前數位時代的司法偵訊實務趨勢矛盾。
本世紀以來已走向「數位偵訊」,各國甚至故意放嫌犯出去,以便取得證據。檢警既然有能力取得案發前的通聯記錄與內容,就表示有數位偵查的設備,另一方面,卻又始終沒有具體證據,為何不比照各國,放出去請君入甕呢?
其實有關「1500」疑點,本專欄也早已提醒「數位足跡」可以鑑識解決,結果1年了,檢察署對可以處理的事就是不處理。到底是知識能力與數位時代脫節了?還是完全以政治考量犧牲司法呢?
還有一個「抓放是政治,不是司法」的例證,本專欄曾經預測,而被「羅智強驚爆『毛骨悚然事件』」證實了。賴政權本來信心滿滿,認為726可以穩穩罷掉6+1位立委,所以早早就準備公文,預訂在7/31再實施大逮捕,依據「選舉就是選皇帝」邏輯,連在公車登廣告這種不通至極的理由也可以大逮捕。
不過,726出現的是「25:0」,司法同樣跟著政治的屁股走,也就不了了之了。與去年9/2相同的事實,隔了1年才放人,不就是政治影響嗎!
北檢控告「戴男林女」3罪:「恐嚇危害安全罪、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嫌」後面兩罪,不論法條或法旨,與本案的實際行為存在高度爭議與脫節,不少法律界人士已質疑是否構成「羅織罪名」的現象,在此不贅述。
依照《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雖可涵蓋言語,但必須具備「足以使人心生畏懼」的具體情境,且通常需有「對象明確」「威脅具體」「行為可預期」。
戴男與林女並無暴力前科,也無實質暴力能力。若言論未造成實質危害、無組織性、無後續行動,則應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本案所涉行為皆屬言論表達,未具行動性與傷害能力,依法應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檢方以刑法處理,構成比例失衡與言論壓制之虞。
我們不期待北檢有李登輝總統對言論自由的基本尊重,與寬容的修養。但台灣過去對一時情緒失控、無實質傷害、無前科的恐嚇罪,即使有罪,也是拘役+易科罰金,同時宣告緩刑,並不執行刑罰。
「命債命還」並無指明對象,是自古以來就存在於基督教、伊斯蘭教經典中的觀念,我們並不主張冤冤相報,但北檢本身不正在借此展示睚眥必報嗎!
北檢先關再說,又求刑7個月,下手之狠重,是否公開宣示:北檢是不可批評的高高在上統治階級?比李登輝總統還要尊貴?
司法不該成為政治的工具,言論不該成為羈押的理由。若司法不能自律,就必須制度制衡。從柯文哲到戴男林女,真正該被審判的,不是人民,而是制度本身。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於114/9/7中時,由作者授權轉載。